成考专升本民法知识产权复习笔记:著作权(5)
2016-09-28来源:易贤网

音像制品制作者权利的内容和保护期限: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该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出版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

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来自著作权人的许可、表演者的许可、音像制品制作者的许可和法定许可。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并且除著作权法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的以外,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例如: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1)广播、电视组织权利的内容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下列权利:

①播放;

②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

③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并获得报酬。

(2)广播、电视组织权利的保护期限

著作权法规定的广播、电视组织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节目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复制发行的录音录像制作者还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和表演者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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