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考专升本民法知识产权复习笔记:著作权(1)
2016-09-28来源:易贤网

一、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的主体为著作权人,著作权人是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单位或个人。

著作权人应当是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以及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单位。

1、作者

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创作人。

2、作者以外的著作权人

因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而取得著作权的人;因合同而取得著作权的人。

3、特殊情况下著作权的归属

(1)合作作品著作权的主体

(2)集体作品著作权的主体

(3)混编作品著作权的主体

(4)职务作品著作权的主体

(5)委托作品著作权的主体

(6)匿名作品著作权的主体

(7)电影作品著作权的主体

二、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的客体,是指受著作权法律保护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

1、作品的概念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且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2、作品的构成要件

(1)是思想或情感的表现;

(2)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

(3)能够用法律允许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

3、作品的分类

(1)根据作品物质载体所做的分类;

(2)根据作品的功能领域而做的分类;

(3)职务作品和非职务作品;

(4)独立作品和合作作品;

(5)独立人作品和委托作品;

(6)原作品和演绎作品。

4、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2)具有社会公共性质的作品:

①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②时事新闻;

③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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