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具备《教师法》规定认定高校教师资格条件,在高校教育教学岗位工作的在编专任教师(含高等学校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
高等学校教辅人员、工勤人员、行政人员,不能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认定条件
(一)身份、户口及年龄条件
中国公民身份。根据教育部、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及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文件(教师厅[2012]5号)规定,在内地(大陆)高校工作,办理了居住证明的港澳人士和台湾同胞,根据自愿原则,可执港澳居民身份证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教师资格。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五章第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员可向其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对于户口不在北京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思想品德鉴定,既要有工作单位的证明,又要有在本市存放人事档案的机构(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户籍和人事档案均不在北京的,应回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年龄要求: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首次认定的对象范围是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备《教师法》规定条件的人员,该政策一直沿用至今。
(二)思想品德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学历条件
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要求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四)普通话水平条件
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的普通话测试并取得《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具体安排可查询北京市语言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网站,网址http://www.beijing-language.gov.cn
根据1997年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布的标准,凡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并取得成绩人员,一律持有“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制作的有效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免于普通话水平测试。
高等学校拟聘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免于普通话测试。
(五)修学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条件
1.本科为非全日制高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需先通过北京市高校师资培训中心组织的“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的学习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2.持外省市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合格成绩不能申请北京高校教师资格认定。
(六)身体条件
按《北京市认定教师资格体检标准》到规定的任意一家指定医院体检科领取《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并进行体检,达到合格。体检结果的有效期为半年。
三、认定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报名及打印申请表及思想品德鉴定表等工作,准备好个人所有材料提交本校人事处,由人事处对材料进行初审。
(二)各学校人事处在规定时间内对申报数据进行相关处理,及时公示。
(三)委托认定高校认定本校申请人员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材料由各校人事处统一交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事务中心审核备案。非委托认定高校人事处将本校符合申请认定条件人员材料按要求整理,统一交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事务中心审核。
(四)非委托认定高校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人员在规定时间内下载准考证、参加测试、查询测试结果。
(五)各高校统一制作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四、工作要求
1.宣传到位
各高校要通过校园网等方式,及时将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政策、条件、申报时间等有关信息进行发布,使申请人充分了解资格认定有关政策规定。人事处具体负责工作人员要了解程序要求及相关政策,及时沟通信息,认真做好组织工作。
2.严格把关
各校应严格把好申请人员资格审查关,不擅自扩大申报范围,不随意降低认定标准
3.审核认真
对申请人报送的认定材料要求认真、细致地审核,申请人员名单提交前在校内公示。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上报材料。
4.认定规范
委托认定高校应严格执行政策,按照规定的范围、程序和办法开展工作,申请人员《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中“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结果”一栏及“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评议意见”一栏均应填写完整。
5.按时操作
请各高校严格按照时间安排开展各项工作,要求补充的材料必须在全市数据上报之前送到认定中心,超过规定时间的一律不再办理。
各校补办、换发教师资格证书时间与报送材料时间相同(补办要求查询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网相关内容)
6.严格归档
委托认定高校认定后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应该整理归档,一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务必装入申请人人事档案,另一份可存学院文书档案,《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如遗失无法补办。
非委托认定高校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由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事务中心归档,其中一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交回各校人事处,请务必装入个人人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