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丽水市莲都区乡镇卫生院选聘条件
2016-09-27来源:易贤网

选聘对象的范围、条件

(一)选聘范围及对象

丽水市范围内公办医疗卫生单位符合条件的在编在岗位工作人员,详见选聘计划表。

(二)选聘条件

1.基本条件

(1)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以及《莲都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若干规定》(莲人社[2014]162号)、《莲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人事调配管理工作的规定》(莲卫[2015]63号)文件相关要求。

(2)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道德修养,爱岗敬业、清正廉洁,无违法违纪记录;

(3)具有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身份,同时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医学类专业助级及以上资格。年龄40周岁以下(1975年9月26日以后出生),身体健康;

(4)现聘任为公办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正职(任职满一周年及以上)或副职(任职满三周年及以上);或现聘任公办二乙及以上公立医院内设科室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负责人(任职满三周年及以上)。任职年限以组织人事、卫计行政管理部门或所在单位任职文件为准。

(5)进事业单位工作满三周年且近三年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含试用期不定等次);

以上年龄、聘任、任职经历等时间计算均截止2016年9月26日(下同)。

2.其他条件(详见附件1:2016年上半年丽水市莲都区乡镇卫生院公开选聘院长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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