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体检合格者,根据考调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考察政审对象。
(二)州台办考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察政审工作的指导,具体工作由州台办考调办公室组织实施。
(三)考察政审合格人数达不到考调所需人数时,从体检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列为考察政审对象。
(四)在考察中发现有不符合报考条件及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调动情形的视为不合格,取消拟调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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