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黔西南州总工会考调事业人员纪律监督
2016-09-27来源:易贤网

(一)参加公开考调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组织(人社)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泄露试题和其他公开考调秘密信息的;

2、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有关资料的;

3、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

4、违反考察纪律的;

5、因工作失职,影响公开考调工作正常进行的;

6、违反公开考调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二)对违反公开考调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取消公开考调资格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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