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雇员制书记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检察工作;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即1987年10月1日至1998年9月30日期间出生),具有2年以上司法辅助工作经历或取得硕士学位的,年龄可以放宽至35周岁(即1980年10月1日以后出生);
3.具有全日制专科或本科以上学历(本科以上学历不限全日制),同等条件下,法律专业优先;
4.熟悉法律基础知识,同等条件下,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或速录员资格人员可优先聘用;
5.具有一定的文字写作能力,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中文录入速度每分钟80字以上;
6.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8.没有其他不宜聘用的情形。
(二)雇员制检察技术人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检察工作;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即1980年10月1日至1998年9月30日期间出生);
3.具有全日制专科或本科以上学历(本科以上学历不限全日制),同等条件下,法律专业优先;
4.具有一定的文字写作能力,具备履行职能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
5.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7.没有其他不宜聘用的情形。
本公告所涉及年龄及工作经历计算的截止时间均为2016年9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