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招聘资格和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同时具备岗位所需的学历、学位和其它要求,聘用后能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及时到岗工作;
(四)年龄应符合各专业岗位要求。截止日期以2016年1月1日为准。例如:30周岁以下是指1986年1月1日以后出生;35周岁以下是指1981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五)具有正常履职所需的身体条件;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立案侦查审查的;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
3.在各级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的;
4.报考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聘岗位;
5.有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