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考核对象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2.身体健康,体检合格,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3.具备本公告要求的具体条件和资格。
4.中小学教师参加考核者,须征得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
5.委培、定向毕业生,须征得原委培、定向单位书面同意。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名:
1.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4.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5.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6号令)和《四川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试行)》(川人发[2006]34号)的相关规定应当回避的。
6.尚处于试用期内的新录用公务员。
7.有违反有关规定不适宜报考事业单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