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遵义市习水县招生(考试)办公室转发《贵州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成人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
2016-08-25来源:习水县教育局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招生委员会、教育局、招生办,各成人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全国成人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6〕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16年成人高校考试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总体要求

成人高等教育是终身学习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6年全国成人高校考试招生工作,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要求,按照教育部统一部署,着力构建科学、规范、严密的考试安全体系,切实保障考试招生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二、着力完善考试安全体系

(一)落实考试安全责任

成人高校考试招生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考试安全是成人高考工作的生命线。各级招生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安全、整治考风考纪、组织考试和实施录取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和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要把安全保密作为第一要务,亲自抓、负总责。各级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充分认识当前国家教育考试安全所面临的严峻形势,严格实行逐级管理、分级负责和责任追究的管理办法,逐级签订考试安全责任书,明确各级各岗位职责,将考试安全责任落实到岗、落实到人。

(二)加强政府部门协作

各级招委要按照《教育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和考试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学〔2012〕4号)、《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我省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和考试安全的通知》(黔招委〔2014〕8号)及《省招生委员会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和考试安全工作的通知》(黔招委〔2013〕10号)要求,完善联防联控、齐抓共管机制的长效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协调,会同招委有关部门继续开展净化涉考网络环境、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考点周边环境、打击替考作弊、清理整顿涉考培训机构和助考中介等专项行动。考试期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本级招委有关部门成立成人高考安全保卫小组,对涉考有害信息实时搜索、监测、研判并及时处置、汇总、上报。

(三)严格执行考试安全措施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严格内部管理,实行保密、考务等重点环节、关键岗位的双岗双责,重点岗位要建立一岗多控、人技联防,既相互衔接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细化试卷领运、保管、分发等各环节的保密措施和操作程序,全面梳理和排查近年来成人高校考试招生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及时进行整改,确保从命题、制卷、运输、保管到考试、评卷、录取全过程的安全保密。

2.要全面提高技术防范能力,成人高考必须全部安排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进行,相关学校有义务承担考试任务并按要求做好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级考试应急指挥系统、考场视频及网络监控系统、作弊防控系统、考生身份验证系统,提升考试实时监控能力,有效防范和打击有组织的群体性作弊、替考以及利用高科技手段实施作弊等违规行为。

3.加强对考试工作人员的全覆盖教育培训,重点强化职业道德和法纪警示教育。细化业务培训,确保考试各环节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及操作细则。加强对《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教育考试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黔招委〔2012〕18号)的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各级考试工作人员驾驭复杂情况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4.开展诚信教育。一方面加强考生报考资格审查和考生身份信息采集,防范有组织的大规模异地报考行为和替考行为。另一方面多渠道、多形式开展考生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做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款的宣传,坚持签订《考生诚信承诺书》制度,明确提示和警示考生非诚信行为的后果,营造良好的考试招生环境。继续完善考生诚信档案,客观记录违规人员的相关信息和行为,为逐步对接社会征信系统奠定基础。

二、深入实施阳光招生

(一)认真执行教育部关于深入实施高校阳光工程和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完善招生信息分级公示制度,落实信息公开责任制,按照责任分工履职尽责,高质量完成信息公开任务。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成人高校要根据各阶段工作要求和安排,按照职责分工,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和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内容。对于可能影响考试和录取的重要事项,应提前向考生书面告知,并由考生签字确认。

(三)畅通政策宣传、考生咨询和申诉渠道。各地和各成人高校要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及时公布监督举报渠道,及时受理、调查、处理、回应考试招生信访问题。

三、 规范招生办学秩序

(一) 各级招生委员会及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考试招生工作的监管责任,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成人高校函授站点、教学点的监管,严格控制标准和条件。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招生机构和各成人高校要会同教育纪检部门加强对报名、考试、录取全过程的监督,重点督查成人高校虚假宣传、违规承诺、通过减少培养环节降低培养成本进行生源竞争等行为。各级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成人高校在成人高校招生中要求严格参照执行普通高校招生“26个不得”工作禁令,规范实施招生工作。

(二)完善计划编制,合理确定录取分数线。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根据生源情况和成人高校办学条件,合理确定所属成人高校招生规模,严格执行脱产、业余、函授等学习形式的有关规定,指导高校科学编制生源计划。各成人高校不得以录取人数不足以开班为由取消已对外公布的招生计划。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科学划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不得为完成计划或为争取调增计划过低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保证录取新生达到接受高一层次教育的基本要求。

(三)各成人高校要主动加强宣传,完善信息服务平台,多渠道及时、如实宣传各自办学优势及特色,组织好生源。坚决禁止各成人高校及函授站点与非法培训机构、中介组织联合起来进行虚假宣传和欺诈性招生;坚决制止为降低成本随意降低教学标准,减少授课时间。加强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严格学籍管理,对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对不能通过学籍电子注册的专升本新生,须进行第一学历复核,对不能提供真实证明材料的考生,应予以清退。坚持以业余学习为主的成人高等教育办学方向,根据社会需求和生源状况优化专业结构、制定学习形式和教学内容,更加注重实用性、技能性和职业性,充分发挥成人高校的办学特色。

四、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成人高校要加强执纪问责。对违反考试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违反招生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纪依规追责问责。对存在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出售考题及答案、替考等涉嫌犯罪的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要及时固定证据,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贵州省2016年成人高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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