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对象根据各岗位拟聘人数和考生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放弃体检或因体检不合格造成岗位缺额的,可在同一岗位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体检标准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体检费用由应聘者个人支付。体检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体检的时间、集中地点和注意事项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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