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聘用
(一)根据公示结果,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办理有关手续,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二)按照劳动合同管理相关规定和有关专职消防队伍的规定对聘用人员进行管理。工资待遇按照《长宁县公安消防大队专职消防队员工资标准》执行。
(三)受聘人员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予以正式聘用。
十、本公告由长宁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解释。
2016年宜宾市长宁县公安消防大队招聘综合应急救援队员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