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选调工作人员公告
2016-07-08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公开选调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调范围和职位

面向全国法院、检察院选调审判工作人员30人;面向黑龙江省选调文字综合人员10人、财务人员4人、计算机专业人员3人。

二、资格条件

(一)基本资格条件

1.政治素质好,组织观念强,廉洁自律;

2.具有公务员身份(以公务员登记为准),现行政职级为正科级以下(含正科级);

3.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即1980年7月31日之后出生);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具体职位条件

1.审判工作人员: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证;从事审判、检察工作2年及以上,业务能力较强,工作业绩突出。

2.文字综合人员: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文或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具有2年及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有较强的文字综合及调研能力。

3.财务人员: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财务(会计)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具有助理会计师资格证书,从事财务工作2年及以上。

4.计算机专业人员: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从事相关工作2年及以上。

(三)有下列情形的不予选调

1.年度考核中曾被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

2.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5.其他不宜选调的情形。

三、选调程序

1.报名。每人限报一类职位。报名时间为2016年7月10日至7月30日,报名须经所在单位同意。考生登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网址:www.hljcourt.gov.cn)下载选调报名表,完整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发送至hljsgjrmfygbc@163.com),同时,将3张1寸免冠近照和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公务员登记表(及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证书)复印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等相关书面材料一同邮寄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干部处。(信封注明:公开选调;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27号,邮编150090)。

2.资格审查。在笔试前一天,考生根据电话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携带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及其它证书原件进行现场资格确认。审核通过的考生现场发放准考证。

3.笔试。考试应形成有效竞争。总分值100分,采取闭卷的方式。(1)审判工作人员:内容包括综合基础知识、法学理论和审判实务。(2)文字综合人员:内容包括综合基础知识、司法业务基本常识及指定材料的信息综合和文件起草能力。(3)财务、计算机人员:内容包括综合基础知识、专业知识。

4.面试。根据笔试成绩,按照选调计划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如未达到该比例,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降低比例)。面试总分值为100分。主要测试应试者综合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举止仪表等综合素质。

5.确定考察对象。按照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计算综合成绩,并分类排序。按照1:2的比例,由省法院党组确定考察对象。

6.组织考察。由省法院派出考察组,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

7.确定人选。由省法院党组以总成绩为参考,按1:1比例确定拟录用人选。如选调职位无合适人选,可以出现空缺。

8.体检。以《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为准,对拟录用人选进行体检,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空缺的,由省法院党组确定递补人选。

9.公示及试用期。对拟选调人员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反映问题不影响选调的,在省法院试用半年,期满考核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调入手续。

四、纪律与监督

选调工作坚持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报名人员填报信息必须真实,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选调资格。

五、其他事项

本次选调将电话通知各环节入围人员。报名时,请按要求填写固定电话和手机号码,并保持通讯工具畅通,因电话不通影响选调的,责任自负。凡未入围下一环节人员,均不再另行通知。

此方案由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负责解释。

咨 询 电 话:(0451)82392364

纪检监督电话:(0451)82392797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年7月6日

附件:选调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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