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信社组建农商行的若干思考
2012-01-28来源:山西省农村信用社

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践,农信社长期积累的沉重历史包袱逐步得到化解,各项业务做大做强,监管指标明显改善,管理能力显著提升,支农主力军作用日益凸显,组建农商行的时机日臻成熟。农信社如何抓住这一难得的历史机遇,顺利完成股份制改造工作,笔者结合实际,谈几点粗略看法。

农信社组建农商行的必要性

组建农商行既是农信社自身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地方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它不单单是字面上的改变,更是体制机制的全面改革。因此说完成股份制改革目标,对农信社和地方经济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

(一)组建农商行是适应地方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经济决定金融,金融反哺经济。农信社改制为农商行后,改制不改姓,服务方向和服务宗旨不变,其扎根农村、支持农业、服务农民的“草根金融”优势将会更加明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主力军作用将更加突出。

(二)组建农商行是建设现代金融企业的必然要求。在经营原则、统一核算、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等方面,农商行与农信社有着本质的区别,它能够提高资金、资源和人才的集约化管理程度,有效增强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对提高经营管理、合理布局营业网点、提升服务水平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三)组建农商行是自身转型跨越发展的现实要求。组建农商行有利于解决农信社改革、经营、管理中的矛盾和问题,建立健全现代商业银行运行规则和管理制度,名正言顺地通过政府行为争取财政性资金、涉农资金等政策性、涉农类资金,使经营机制更加灵活,激励与监督机制更加有效,竞争力得以提高,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增强。

(四)组建农商行是满足客户金融服务需求的根本要求。农信社“蝶变”为农商行后,可以借助银行名称的品牌效应,业务经营范围不再受地域和对象的限制,可以更好地为“三农”、中小企业服务,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成为金融行业名副其实的“正规军”,从而实现速度、质量、效益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农信社组建农商行过程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虽然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农信社各项业务取得了长足进步,各项监管指标也持续向好,但与商业银行相比,仍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一)股权结构不合理。目前,农信社投资股与资格股比例失调,股权结构仍显分散,普遍存在资格股占比高、投资股占比低,自然人股占比高、法人股占比低,职工股笔数少金额大、一般自然人股笔数多金额小等不合理现象。

(二)法人结构不合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缺乏产权制度和法人治理的具体标准,“三会一层”职责不明确、内设专职委员会形同虚设、社员代表大会制度流于形式,广大社员(股东)权利发挥不充分,无形中降低了管理经营效率。

(三)资产结构不合理。近年来,农信社虽然通过加强与政府的沟通联系,加大了国家公职人员到逾期贷款清收力度,实行了内部责任贷款“明责自清”、“贷款责任终身制”,取得了良好效果。但受诸多历史因素、信用环境、人为原因等影响,资产质量不高仍是影响农信社改革发展的一大桎梏。

(四)人员结构不合理。2006年以来,全省农信社先后招聘了一大批大学毕业生,初步完成了人事制度改革,但专业性、复合型人才仍然相对缺乏,人才错位、断层现象明显。特别是随着综合业务系统的上线、“信合通”银联卡的发行,员工之间的个体差异显得尤为突出,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信社的改革发展。

加快农商行组建步伐的几点建议

对照农商行的组建标准和准入条件,农信社在股金结构、资产质量、内部机制方面仍存在一定困难和问题。因此,在产权制度改革中,必须按照市场原则、股份制方向,找准差距,权衡利弊,整合资源,对症下药,不断加快农商行的组建步伐。

(一)加强沟通协调,争取政策扶持。农信社能否顺利组建农商行,关键在于政府、银监等有关部门改革的决心和力度。因此,农信社要在加快自身经营发展的基础上,要与政府、银监等相关部门多沟通、多联系,努力争取一系列的扶持政策和优惠政策,尽快达到农商行的组建标准;政府部门要充分认识组建农商行对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引导协调作用,在税收减免、不良贷款清收盘活、房屋权证等方面制定出与之配套的制度办法,给予农信社足够的政策支持;银监部门要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农信社之间差异较大等地域因素,在政策条件和组建标准上加以区别对待,分批次、分梯队地进行股份制改造。特别是对暂不符合组建标准的农信社和五B级以下的高风险社,要突破现有政策界限,给予足够的帮助引导,允许辖内效益好、盈利多、拨备高的社抵补其亏损挂账、呆账准备金缺口,逐步缩小社与社之间的差距,提高监管等级,改制为股份制银行。

(二)调整股权结构,明晰产权关系。要按照“积极、稳妥、合理”的原则,最大限度地放宽入股条件,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各类投资资本,加快股本结构的重组调整步伐,尽快实现股权结构多元化,进一步明确产权关系,不断壮大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和综合发展能力。同时,要让广大投资股社员充分享受“贷款优先、利率优惠”的权利,并拥有一定的业务经营管理权、重大项目决策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与农信社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真正成为“产权明晰、资本充足、治理完善、内控严密、服务高效、效益一流”的市场主体。

(三)清收不良贷款,提高资产质量。要按照“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原则,准确把握国家产业政策,积极调整信贷结构,认真落实贷款“三查”制度,切实做到审贷分离,不断加强新增贷款质量的考核,从源头上遏制不良贷款的产生;要紧紧抓住清收国家公职人员到逾期贷款的有利时机,充分借助公、检、法及组织、人事、新闻媒体等力量,主动寻求社会各界的支持帮助,积极引进战略合作伙伴,持续加大不良资产的清收处置力度,真正实现占比、余额“双下降”。

(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要严格执行“三权”分离制度,积极探索建立理(董)事会经营决策机制,充分发挥高级管理层和内设专业委员会在经营管理中的作用,把经营班子深化为经营执行机构,把监事会深化为经营监督机构,真正形成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相互制约、真正发挥作用的新型法人治理结构;要按照业务发展的需要,遵循“效益最大化”原则,逐步解决按行政管理机制设置内部科室和按行政级别纵向设置管理机构问题,对现有内设机构和营业网点进行整合,构建全新的组织管理体系;在员工招聘上,要逐步向法律、计算机、审计、规划等专业方向倾斜,不断提高员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综合应对能力;在干部选拔上,要严格按照省联社提出的“三个推荐”、“两个依靠”原则,建立健全科学的人力资源评价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充分挖掘广大员工的潜在能力,为组建农商行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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