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法检系统2016年考录公务员资格复审及体能测评公告
2016-06-22来源:楚雄先锋网

楚雄州法检系统2016年度考试录用

公务员资格复审及体能测评公告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公务员局《云南省201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和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及相关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现将我州2016年考录法检系统公务员资格复审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格复审的条件和人员

(一)进入资格复审环节人员须具备的条件

1.笔试总成绩不低于所报岗位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

2.笔试总成绩的岗位排名在面试比例范围内(若岗位未明确说明面试比例,则笔试总成绩的岗位排名在岗位招录人数2倍比例范围内的人员为面试比例范围内人员)。

(二)进入资格复审的人员

报考楚雄州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务员岗位进入首轮资格复审的人员。

考生最终成绩、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和进入首轮资格复审人员名单于2016年6月15日在云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信息网(gwyks.ynhrss.gov.cn)公布,报考人员可自行登录下载查询。

二、资格复审时间地点

(一)资格复审时间

2016年6月27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00。

(二)资格复审地点

资格复审地点: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楚雄市永安大道273号)、楚雄州人民检察院政治部(楚雄市永安大道800号)

考生如有相关疑问,可致电咨询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0878-3395416)、楚雄州人民检察院政治部(0878-3379769)、中共楚雄州委组织部(0878-3389773)。

 三、资格复审考生应提供的证件及材料

资格复审时报考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笔试准考证(笔试准考证需打印一式二份,审核后一份报考人员持有,一份留存审核单位)及岗位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资格复审时要求考生必须本人持原件及复印件交审核单位进行审验。

资格复审时仍为事业、国有企业单位等人员的,必须出具“同意报考证明”。

资格复审时尚未拿到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原件的2016年毕业生,普通招生计划毕业生可持就业推荐表和学历学位获取保证书作为其学历学位的证明材料,其他教育序列的毕业生可持学历学位获取保证书作为其学历学位的证明材料,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原件的审验放在考察阶段。

其他具体材料及要求请详阅《云南省201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云南省201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政策及常见问题解答》、《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等相关文件。

四、资格复审相关要求

(一)资格复审必须由考生本人持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复审,不允许他人代替。如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为本人自动放弃。

(二)资格复审是对报考人员所持证明材料与网络报名信息是否一致进行审核。复审时将严格对照《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云南省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简章》及其附件相关要求对考生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资格审查贯穿考试录用的全过程。

(三)户籍和生源地认定。我州招录计划表中“生源地或户籍要求”为“招考单位所在州(市)”的岗位,要求报考人员的生源地或户籍为楚雄州,只需满足一项即可。原楚雄州户籍的报考人员,因高考入学后户籍发生迁移的,符合岗位“生源地或户籍要求”。原户籍非楚雄州的报考人员,在2016年3月16日前(不含3月16日)办结迁移手续并取得楚雄州户籍,持有楚雄州《居民户口簿》,且在资格复审时户籍仍在楚雄州的,符合岗位“生源地或户籍要求”。非楚雄州户籍或生源,但因高考入学后将户口临时转入学校所在地的集体户口上(如楚雄州内各院校),这类户口属于有期限(在校期间)的户口,不符合岗位“生源地或户籍要求”。

(四)资格复审时出现放弃或不合格人员的岗位,按进入资格复审环节人员须具备的条件进行递补,递补2批次后仍未达到面试比例要求的岗位,不再递补,按实际合格人数面试。

(五)考生报名填写的信息与资格复审时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一致的,资格复审不合格。

五、体能测评

报考司法警察岗位的考生,通过资格复审后,随即进行体能测评。

体能测评于2016年6月28日上午8:30-11:30在楚雄人民警察学校进行。

六、审核确认

资格复审(含体能测评)合格人员,审核单位须在其提交的笔试准考证上盖章并注明资格复审合格。一份考生持有,一份审核单位留存。

七、考生签字确认

资格复审合格人员,须对是否参加面试及后续考录过程进行签字确认(即在其提交的一份笔试准考证上承诺“本人确认参加面试及其后续招录环节,否则自愿承担相关后果”,并签字确认按手印)。签字确认的人员,若出现放弃面试、放弃体检、放弃考察、放弃录用资格等行为,则视为故意扰乱报名秩序、浪费考录资源,将依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注意事项

请广大考生认真及时地阅读通知、公告及所有相关文件,知晓政策规定及安排,因不遵守规定或个人原因造成的报考失误所带来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请报考人员保持畅通报名时填报的联系电话,因电话不畅,导致无法接收到参加资格复审通知、递补通知、面试通知等重要考试信息的,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无法进入后续环节的相关后果。

中共楚雄州委组织部

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   楚雄州人民检察院

201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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