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高校,各市教育局,各市招办(考试院、招考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管理工作,推动校园阳光体育运动的发展,推进高校招生诚信体系建设,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通知如下:
一、招生高校及招生项目
经教育部批准的全国271所高校具有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资格(其中省内20所高校名单及招生项目见附件1)。
江苏省普通高校因开展阳光体育运动的需要,可在我省范围内,使用本校预留计划选择性试招体育特长生。凡具备高水平运动员报考资格且经相关测试合格者,皆可认定为体育特长生,录取政策参照选择性招生执行。
二、报考资格
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之一且年龄不超过22周岁者(1990年1月1日以后出生)可取得高校高水平运动员报考资格。
1.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证书且高中阶段(从高中入学年度9月1日起至毕业年度4月1日止)在省级(含)以上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前六名的主力队员或个人项目前三名者,或在高中阶段省级(含)以上比赛中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证书者。
2.具有高级中等教育毕业同等学力,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含)以上证书者,或近三年内在全国(或国际)集体项目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主力队员。
高校可在上述报名条件的基础上提出本校报考要求,考生还须符合本人拟报考高校的相关招生规定。考生参加测试的项目须与取得报考资格的项目一致,否则测试成绩不予认可。
三、资格审核
1.交验材料
考生在参加普通高考报名的同时,填写《江苏省2012年高水平运动员报考资格审核表》(附件2),提供运动员等级证书、注册证、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及相应的复印件。
2.审核程序
考生报考资格审核表须经所在中学或单位的责任教师(教练员)签字确认后,报分管校长或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考生材料由所在中学初审后,统一报至高考报名所在市、县(市、区)招办。
各级招办须指定专人,会同体育部门审核考生报名资格,在符合报考条件考生的资格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经审核后的证明材料原件退还考生,复印件由审核人签字附在资格审核表后,由各市招办将审核表报送省教育考试院。
四、报名、测试与成绩评定
经省教育考试院会同省体育局、中体协复核报考资格,并在江苏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http://www.jseea.cn)上公示无异议的考生,按照拟报考高校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自行向高校报名。
2012年高水平运动员体育专项测试按如下办法进行:经江苏省内高校确认同意报考的田径、游泳项目考生,由全省高校联合测试,其他项目由高校单独测试或联合测试。测试工作须在2012年春节假日之后进行,其中田径、游泳联合测试时间为4月7-8日,其他项目测试工作须在4月10日前完成。
1. 招生高校要根据本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本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内容应包括高水平运动员招生项目,选拔人数,测试时间、地点、内容和办法,录取要求等。各高校招生简章应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
2.有关高校须成立校测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专家评审委员会等职能机构。高校应根据《江苏省2008年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体育专项测试工作实施细则》(苏教考招〔2007〕51号)的要求,科学合理制订测试工作方案(包含相应高水平运动队项目测试标准、测试办法、测试组织机构等),并具体组织实施测试工作。高校测试工作方案须在测试开始前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3.考生须凭本人第二代身份证、运动员等级证书、获奖证书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按照有关高校规定的报到时间,直接到有关高校报到,并按规定缴纳报名测试费用,参加专项测试。有关高校负责再次对考生报名资格审核,经审核后的证明材料原件应退还考生,复印件由有关高校留存。
4.高校在经省教育考试院公示无异议的考生中,对符合本校报考要求的考生进行体育专项测试。体育专项测试应现场公布测试成绩,并当场由裁判员、记分员及考生三方对测试结果进行签字确认;需综合多名裁判员评分情况、现场无法得出最终成绩的项目,应向考生提供查询本人成绩的途径。体育专项测试要进行全程监控录像,做到所有测试项目、所有参加测试的考生均有实况录像,以备抽查或复核。
高校应依据考生的证书等级,综合其测试成绩确定考生的测试结论,测试结论分为“优秀”(相当于一级运动员及以上)、“合格”(相当于二级运动员)、“不合格”三类。
5.高校须于4月15日前,将入选考生信息,按照《江苏省2012年高水平运动员体育专项测试合格考生信息数据库结构》(见附件3)要求,通过江苏省“特殊类型招生录取管理”平台(http://tszs.jseea.cn)报送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同时按照教育部规定的格式和要求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省教育考试院将于4月30日前对各校高水平运动员测试合格考生名单进行确认,并在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招生高校根据省教育考试院公示结果,在本校网站公布测试合格考生名单并书面通知考生本人。
五、录取
高校入选的体育专项测试达到优秀等级(相当于一级运动员及以上等级)的考生,根据教育部规定,可申请参加拟报考高校组织的文化单考,如其不作为文化单考高水平运动员报考高校,则还须参加普通高考统考和学业水平测试;体育专项测试达到合格等级的考生,须选报文科类或理科类,并按文科类或理科类考生的科目要求参加相应的学业水平必修和选修科目测试。具体要求如下:
1.对达到优秀等级(相当于一级运动员及以上等级)且通过高校组织的文化单考考生,应于4月15日前在入选高校填报《江苏省2012年文化单考高水平运动员志愿表》,如考生测试成绩达到多所高校优秀等级,则只可选择一所高校填报。相关高校须在4月30日前将志愿表报送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办理录取手续。享受该政策的一级运动员的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校录取高水平运动员人数的20%。
2.对体育专项测试合格、文化统考成绩达到其所属科类省本科第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且七门学业水平测试等级中D级不超过三门(技术科目不合格视为D级)的考生,省教育考试院将按考生的所属科类及高考志愿投档,由招生高校决定是否录取。
对少数体育专项测试合格、招生高校组队需要、确有培养前途、文化统考成绩达到其所属科类省本科第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65%且七门学业水平测试等级中D级不超过三门(技术科目不合格视为D级)的考生,招生高校应向省教育考试院申请并提供相关名单,经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后,按考生的所属科类及高考志愿投档,由招生高校决定是否录取。该类考生的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校录取高水平运动员人数的30%。
3.为不断提高运动员的文化素质,确保教学质量,招生高校应按照《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9〕33号)中“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文化课考试大纲”的要求组织考试,不得随意降低文化考试录取要求。
4.高校录取高水平运动员的人数须控制在国家核定的本校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以内。未经省教育考试院集中公示的考生,省教育考试院将不予投档,高校亦不得按高水平运动员有关政策录取。
六、加强领导和管理
高水平运动员招生是对特殊人才的选拔,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省招委会、省教育厅负责对全省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专项测试工作由有关高校组织实施。各高校须予以高度重视,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同时,各有关高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部门,要对高水平运动员招生政策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1.高校须根据测试工作需要,成立校测试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负责研究、决定高水平运动员体育专项测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建立专家评审委员会等职责明确的测试职能机构。校测试工作领导小组、专家评审委员会和主要职能机构的人员名单、职务(职称)及有关联系方式,须包含在测试工作方案中,于测试前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2.评委的遴选要经校测试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按照严格的程序进行。要根据项目特点和人员情况,实行校内选拔和校外聘请相结合,校外评委原则上应占50%。高校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评委和考生在测试期间的管理。
3.各有关高校要按照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精神和要求,加强对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的监督。在高水平运动员专项测试期间,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等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测试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同时,省教育厅还将配合教育部对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达不到高水平运动队建设条件的高校,将取消其招生资格。
4.严格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严禁高校擅自降低录取标准、扩大规模、增加项目录取考生。对在组织体育专项测试中出现重大疏漏、舞弊行为或违反规定录取高水平运动员的有关高校,一经查实,将提请教育部取消其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资格,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并在全省或全国范围内通报批评。
5.对在高水平运动员体育专项测试或文化课单独考试中被认定为作弊的考生,以及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或证书)材料取得高水平运动员资格的考生,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其当年高水平运动员报考、录取及参加当年高考报名、录取资格,并由有关高校将考生违规事实报省教育考试院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已被录取或取得学籍者,由高校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
请各市招办(考试院、招考中心)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市各县(市、区)招办和有关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