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2016-06-19来源:红河学院招生网

为了保证红河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和《红河学院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一、学校名称、办学层次、办学性质和颁发证书

1.学校全称:红河学院

2.部标代码:10687

3.办学层次:本科

4.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5.办学性质:公办

6.学校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邮编:661199

7. 学校网址:http://www.uoh.edu.cn

8.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红河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红河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二、组织机构

1.红河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常委会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决策、审议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红河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3.红河学院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的监督下进行。

三、计划

1.按照教育部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工作要求,我校分省分专业计划根据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考生对各专业的认可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

2.我校本科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办向社会发布。

3.我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

4.我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均衡各省(区、市)生源质量。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

5.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报考我校优质生源集中的省(区、市)。

四、录取规则:

1.我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水平,择优选拔人才。

2.红河学院在调档时,认可生源所在省(区、市)的政策性加分;对符合降分条件考生,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一规定执行。

3.红河学院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体育类分类录取考生。

4.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未录满,则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5.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6.各专业不受男女比例限制,对应、往届考生一视同仁。

7.艺术类专业,组织校考的省份认可校考成绩;未组织校考的省份认可该省该专业或专业类统考(联考)专业成绩。

8.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文化、专业成绩双上线情况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考生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者。

9.凡报考英语、商务英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由各省(区、市)招办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语考试,合格者方能填报专业志愿。

10.我校泰语、越南语、缅甸语、柬埔寨语、老挝语等小语种专业采取“1+3”的培养模式(即第一学年学生到对应国家的大学学习,后三年在红河学院学习,实习阶段在对应国家或国内,学生第一年出国前在本校学习约2个月,按实际发生费用缴付学校)。第一学年在对应国家学习期间的费用由学生直接交付对应国家学校,不同国家收取的费用不同。出国护照由考生入学前在生源地自己办理;出国签证、出境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国际旅行健康证、一次往返出入境接送由红河学院负责统一办理和组织,费用自理。

11.专升本专业面向云南省高等专科学校招收优秀应届专科毕业生,录取按照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招生考试院下发的文件规定执行。

12.免费师范生仅招收红河州籍考生,毕业后须回定向县工作。

13.新生入校后,我校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五、其他

1.收费标准:学费执行云南省高等院校招生收费标准;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用,一般为每学年400-1200元。

2.学校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争先创优,设立了“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红河学院奖学金”、“校长奖学金”等奖学金。

3.学校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开通“绿色通道”,构建“奖、贷、助、补、减”等为主线的帮困助学育人体系。

六、附则

1.本章程通过我校阳光招生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2.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公布后如遇教育部、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红河院将制定相应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3.本章程由红河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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