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华中师范大学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险(研究生平安健康保险)投保说明
2016-06-15来源:华中师范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大学生已于2011年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即大学生医保)。为进一步提高本校大学生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给家庭造成的经济负担,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建议2015级新生投保大学生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

华中师范大学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营业部承保。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对被保险人累计发生并支出的符合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相应的免赔额后,在合同规定的保险金范围内,按下表规定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最高赔付100000元。

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确需门诊治疗最高赔付3000元。

  免赔额 给付比例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 0元 90%
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 200元 人民币1000元以下(含1000元)部分,给付45%;人民币10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给付55%;人民币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给付65%;人民币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给付75%;人民币30000元以上部分,给付85%

例如:某患者因肺炎住院费10000元,大学生医保可承担约50%的费用即5000元,商业保险(学生平安健康保险)还可在其余的50%中再报销可报部分的90%,共计可承担80%--85%的费用。

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在校园内参加教育活动或者参加学校组织安排的校外活动时遭受意外伤害,最高赔付300000元。

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在校外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最高赔付100000元。

一、有关保险事项如下:

1.优惠条款:学生平安健康保险首次投保无90日等待期,情感障碍、抑郁症属赔付范围。

2.服务承诺:保险公司每周二、周四上午到学校事务大厅接赔案;被保险学生资料齐全,乙方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赔付;疑难案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赔付;赔付经费直接存入学生银行卡。

3.购买方式及标准:保险费每人每年50元,开学后由学校组织保险公司到校现场办理,强烈建议学生都购买。

大学生医疗保险温馨提示

我校大学生(含研究生)已于2011年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即大学生医保)。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大学生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给家庭造成的经济负担,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建议全体新同学投保学生平安健康保险。

保险费和保险金额(保险费一次性交清)

保险费 保 险 金 额 总保险金额
每年 住院医疗费用保障 意外医疗费用保障 伤残保障 身故保障  
30元 100000元 3000元 10000元 10000 123000元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对被保险人累计发生并支出的符合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相应的免赔额后,在合同规定的保险金范围内,按下表规定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最高人民币100000元。

  免赔额 给付比例
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 0元 90%
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 100元 人民币1,000元以下(含1000元)部分,给付50%;人民币1,0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给付60%;人民币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给付70%;人民币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给付80%;人民币30,000元以上部分,给付90%

例如一肺炎患者住院费1万元,医保可报销约50%约5000元,学生平安健康保险还可在未报销的50%中再报销可报部分的90%,共计可报销80%--85%的费用。

医疗保险购买方式及标准:大学生医疗保险每人每年20元,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学生都应参加大学生医疗保险,随学费同时收缴。学生平安健康保险每人每年30元,开学后学校组织保险公司到校现场办理,强烈建议学生都购买。

武汉市医保基金结算比例表

(因病住院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

医疗机构 起付标准 医保支付 个人支付比例
三级医院 800元(自费) 60% 40%
二级医院 400元(自费) 70% 30%
一级医院 200元(自费) 80% 20%
校医院 / 90% 10%

普通门诊医疗费学校报销比例表

校医院 校外定点医院 非定点医院 寒暑假异地首选医保医院
100% 85% 50%(经同意) 0%(未同意) 50元限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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