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第六章 商法
2008-11-11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第一节  商法概述

一、商法

(一)定义

指以商法为名称,依法定程序形成的商法典。形式意义上的商法的内容通常包括商法一般规则、公司、保险、破产、票据、海商等基本制度。实质意义的商法是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特征

1.自治性。商法中多以任意性规范赋予商事主体很大程度的自由,可行使权利设定变更消

灭法律关系。

2.协调性,又称为二元性。

(1)现代商法兼具私法和公法的特性;

(2)商事法律规范是任意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的统一。在商行为方面多任意性,在商事组织法方面多强制性规范;

(3)技术性。商事法规定了大量的技术性规范;

(4)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具有明显的国际性;

1.商事主体维持:是指商法以维持商事企业的存续和鼓励发展为宗旨;

2.提高市场运行效率原则:表现为交易的简便化、迅捷化、定型化;

3.保障交易安全原则,包括(1)强制主义,如商业账簿和章程的必备条款等;(2)公示主义,如持续信息公开;(3)外观主义,即当事人以交易行为外观为标准,而认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如票据的文义性;(4)严格责任主义,如公司设立时股东的连带责任等;

4.促进权利互惠原则。

(五)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在适用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民法的一般适用和补充适用;(2)商法的适用优先于民法;(3)商法的效力优先于民法;

(六)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1.调整范围不同:商法以平等的私权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而经济法主要调整国家适度干预商事主体经济活动而发生的经济关系;

2.调节机制不同:商法确认个体自我调节机制经济法确认社会整体调节机制;

3.二者的利益不同:商法着眼于保护个体即商事主体的合法利益,经济法侧重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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