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2、身体健康,体检合格,能正常履行招聘岗位职责。
3、具备本公告具体招聘岗位要求的条件和资格。
4、在编在职人员,还须提供单位、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县级及以下单位还需组织、人事部门同意报考证明)。
(二)招聘条件
1、应聘人员除须具备第(一)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具体岗位设定的其他条件。
2、本次招聘报名人员必须在面试资格审查前取得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各种资格证书等。未在规定时间取得并提供有关证书的,视为自动放弃,责任自负。
3、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下,年龄计算时间截至2016年7月31日。
4、海外留学回国人员须具有国家教育部认可的同等学历学位。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
2、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3、尚未解除政纪处分的。
4、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6号令)的相关规定应当回避的。
5、试用期内和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含参公人员)、事业单位人员。
6、现役军人。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宜聘用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