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工商局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资格复审公告
2016-06-04来源:中共襄阳市委组织部

各位考生:

根据《襄阳市2016年度市县乡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要求,现将襄阳市工商局2016年考录公务员资格复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复审时间

资格复审定于2016年6月7日--6月8日,具体时间为上午8:2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全市工商系统共计186名考生(具体情况见附件)参加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工作按照考生序号分时段进行,具体情况如下:

6月7日上午复审序号1-51号考生(职位代码2003002004001- 2003002004009),下午复审序号52-93号考生(职位代码2003002004010- 2003002004018);

6月8日上午复审序号94-141号考生(职位代码2003002004019- 2003002004027),下午复审序号142-186号考生(职位代码2003002004028- 2003002004036);

6月10日进行递补人员资格复审。

二、资格复审地点及乘车路线

襄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20号,乘坐2、23、27、22、542路公共汽车在春园路站下车,13路公共汽车在科技馆站下车。

三、考生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所有参加资格复审的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的学历认证报告(考生自行登录学信网查询下载打印,网址:www.chsi.com.cn)、报考职位所要求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职人员还须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

对尚未发放毕业证、学位证书的2016年高校毕业生,可由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出具可取得的证书的证明,且考生必须承诺于2016年7月31日前,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二)对在职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和选调生,还须提供本单位党组(委)于报名前出具的证明,证实其录用已满2年、无规定、约定或已满规定、约定最低服务年限,同意其报考。选调生无论报考何类职位,均应具备两年及以上乡镇(街道)基层工作经历。乡镇(街道)工作经历必须是行政关系和实际工作都在乡镇(街道)(不包括挂职和借用工作时间),未满规定、约定在乡镇(街道)最低服务年限的选调生也不能报名参加本次招录。

对于在国家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已参加工作的临时人员,需提供所在单位党组(委)出具的无正式编制身份证明。

(三)报考定向招录“四项目人员及退役的大学生士兵”职位的,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项目的要提供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出具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参加“三支一扶”项目的要提供湖北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此证书由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原件及复印件;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的要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原件和复印件;退役的大学生士兵须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退役证明和本人退役证。

(四)留学回国人员还须提供教育部门学历认证和使领馆开具的证明材料。有关要求和程序可登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cscse.edu.cn)查询。

(五)考生还需提供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如两年基层工作经历证明、职业资格证书、计算机或外语登记证书、报考限户籍职位的考生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复印件或能证明本人籍贯的其他材料等。

(六)考生要将身份证、准考证、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的学历认证报告(考生本人需在页首签字确认),以及报考职位所需材料(单位证明、两年基层工作经历证明、户籍证明等)按顺序进行装订。

四、有关事项说明

(一)请各位考生按照时间安排带齐相关资料到指定地点参加资格复审,襄阳市工商局不再另行电话或短信通知。凡未在规定时间参加资格复审、主动放弃资格复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或不符合职位资格条件的,取消面试资格,并在同职位通过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人员不再另发公告。

(二)从资格复审到录用前,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将陆续发布襄阳市工商系统考生面试、体检、考察公示等相关信息,请通过资格复审的考生注意上网浏览,并保障通讯畅通。考生通讯方式变更的,请及时告知襄阳市工商局人事科。请接近资格复审分数的考生保持手机畅通,以便招录机关及时联系进行递补,避免错过参考机会。

(三)考生的“笔试准考证”要一直使用至录用结束,请考生务必保存好并携带参加所有后续程序。

(四)市工商局人事科联系电话:0710-3243320、0710-3243323。

襄阳市工商局

2016年6月3日

襄阳市工商系统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资格复审人员名单详情请参考:http://www.xydjw.gov.cn/publish/cbnews/201606/03/cb24833_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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