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大学2016年核类本科专业单独招生章程
2016-05-26来源:南华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学校的办学宗旨,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核类本科专业单独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核类单招),保证核类单招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南华大学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与湖南省人民政府共建,成立于1958年的全日制公立综合性大学。学校由原隶属中国核工业部的中南工学院、核工业第六研究所与原隶属湖南省的衡阳医学院合并组建而成。学校英文译名 University of South China(USC)。

第三条 学校坐落在历史文化名城湖南省衡阳市。注册地址:湖南省衡阳市常胜西路28号,邮政编码:421001, 招生联系电话(传真):0734-8282553 ,8282711 ;网址;http://www.usc.edu.cn,电子邮箱:zs@ usc.edu.cn。现有红湘、雨母两个校区。

第四条 学校具有博士、硕士、学士三级学位授权资格,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

第五条 学校是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高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卓越工程师、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单位,是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基地,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基地,是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具有推荐优秀本科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和硕博连读资格。

第六条 学校办学涉及工学、医学、管理学、理学、经济学、哲学、法学、文学、艺术学等9大学科门类;学校面向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和港澳台招生,并招收外国留学生;学校有76个全日制本科专业,;学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港澳台招生、核类专业单独招生、国家专项计划(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地方农村专项计划、中西部地方协作计划、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专业、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新疆吐鲁番对口援疆扶贫定向、南疆计划和内地新疆班等。

第七条 核类单招是经教育部批准,学校2016年面向湖南省、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5省(区)核工业企业(单位)优秀青年和高中毕业生试行单独招生,定向就业。核类单招由学校自主命题、自主招生,录取的学生,享有高考生同等待遇,但不得转校及转学业学习。核类单招录取的学生不能再参加高考,没有被录取的学生,可以参加高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校领导、纪委书记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招生办公室。同时学校按教育部要求成立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吸纳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参加。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及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招生决议;讨论学校招生重大事宜,制定学校招生政策。

第九条 学校成立由校纪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录取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责任约束,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学校招生工作同时接受考生及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制定的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学科发展,制定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生源计划;全面系统地宣传学校的办学思想、办学条件、学科特点、专业内涵等方面的建设和发展情况;组织和落实新生录取工作等。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2016年核类单招计划招生100人,具体分省分专业计划以各省生源数量、质量确定。招生层次为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制四年,外语语种为英语,招生科类为理工类,招生专业7个,即核工程与核技术、辐射防护与核安全、核化工与核燃料工程、核物理、矿物加工工程、矿物资源工程、资源勘查工程。

第十二条 学校核类单招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教育考试院领导下,在各省市区负责高校招生录取的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四条 核类单招考生的录取,按“分数优先”原则预录取,然后通过省级招考行政部门按政策办理录取手续。

第十五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除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外,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四章 招生专业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随即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籍。

第十八条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准予毕业,颁发南华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南华大学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南华大学学位委员会授予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学校以前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有关条款相悖之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在实施过程中有修订的,修订内容自修订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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