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师范大学2016年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复试及录取工作实施办法
2016-05-23来源:新疆师范大学研究生处

为加强对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工作的管理,提高博士生选拔质量,确保招生工作科学、规范、公平和安全,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6]17号)及《2014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教学[2014]4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我校2016年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及录取工作实施方案公布如下:

博士研究生招生入学考试分初试、复试两个阶段。初试笔试科目为外国语和两门业务课,由研究生处组织实施。复试由一级学科点负责,分为专业面试和外语口试,同等学力资格报考的考生还须参加政治理论课考试,并加试两门硕士学位主干课程,跨学科报考考生可根据学科点要求增加笔试科目考试。

一、复试机构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以纪检委书记、主管副校长为副组长的校招生工作领导监督小组,全面指导、监督招生复试与录取工作。同时,各一级学科点成立以一级学科负责人为组长的复试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和本实施办法的要求,指导、协调学科内各专业的复试工作。

二、复试内容

1.复试主要根据专业培养要求考察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对本学科前沿知识及最新研究动态掌握情况、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和综合素质,并进行外国语听力和口语测试。各学科要从考生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科研能力(代表性科研成果数量、质量、发表文章刊物层次和级别)、综合能力(分析能力、思维能力、表达能力)等方面考虑评分。

各学科复试领导小组要制定明确的复试方案,包括专业面试成绩、科研工作、外语听说能力及考生综合能力评定的办法,具体评分比例方案由各学科自定,在专业复试前向全体考生公布。复试小组成员的原始成绩记录需由一级学科点保留三年。

2.专业复试采取面试为主的方式,根据学科要求,复试面试时间每个考生以30-50分钟为宜。面试成绩以百分记,以60分为合格标准。根据学科要求,也可采取面试与笔试相结合。外国语听力和口语测试由一级学科负责组织实施,没有条件的应聘请外语专业教师进行。外国语听力和口语以百分计,60分为合格标准。

三、体检

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2010年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的最新文件执行。

根据教育部规定,对残疾考生,在身体条件不影响专业学习的前提下应一视同仁,不得歧视,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四、录取条件

1.总成绩=(初试成绩÷3)×40%+复试成绩×60%,最终录取以各学科专业总成绩排名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2.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录取:

(1)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不合格者;

(2)面试(成绩低于60分)不合格者;

(3)初试或复试其中一门专业课程成绩不及格者(成绩低于60分);

(4)同等学力考试加试科目有一门不及格者(成绩低于60分);

(5)复试过程中任何一门(项)缺考或作弊者。

(6)体检不合格或未体检者。

五、复试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

1.各一级学科要以质量为核心,选拔具备本学科扎实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和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潜力的生源。

2.坚决抵制不正之风。校招生工作督查小组将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招生复试过程中的巡查与监督。各一级学科点和博士生导师要自觉遵守招生复试纪律,强化内部管理制度,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为考生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对于违反招生复试规定、弄虚作假的学科和个人,将根据不同情况和性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新疆师范大学研究生处

二0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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