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市人民法院关于招聘合同制辅助人员的公告
为适应当前法院工作需要,我院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合同制辅助人员17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人数
书记员15人;反腐倡廉教育基地讲解员2人。
二、招聘条件和要求
(一)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中国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无违法犯罪记录;
4.年龄在18-26周岁(1990年5月5日至1998年5月5日期间出生);
5.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口吃,无残疾、纹身。
(二)岗位其他要求:
1.书记员岗位:
①能听懂宣威地区方言;
②能熟练运用office等办公软件工作,打字速度较快;
③具有普通招生计划大专及以上学历,同等条件下法律专业优先聘用;
④现任宣威市人民法院驻庭人民陪审员不受年龄、学历条件限制可报名参加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2.反腐倡廉教育基地讲解员岗位:
①男性身高1.68m以上,女性身高1.58m以上;
②普通话标准,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较好的沟通能力和亲和力;
③具有普通招生计划大专及以上学历,旅游、艺术、播音主持、中文、历史等相关专业者或有过参加礼仪活动等公共社会服务活动经历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三、报名程序及要求
(一)报名方式:采用现场报名方式。
(二)报名地点:宣威市人民法院政治处。
(三)公告时间:2016年5月6日—5月15日
(四)报名时间:2016年5月17日至2016年5月18日(8:30—12:00,14:30—18:00),逾期不再受理。
(五)资格审核及所需材料:
现场报名时由工作人员按照岗位所需条件对报考人员所持材料进行资格审核。报考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毕业证书》、《就业登记证》(就业报到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尚未取得普通招生计划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证书的2016年应届毕业生持学校有效证明可参加报名)、无违反计划生育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招聘公告所附《报名表》及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复退军人还需提供《退伍证》、现任宣威市人民法院驻庭人民陪审员还需提供《人民陪审员任命书》),并交3张大一寸红色背景近期免冠照片。对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证件、证明材料报名的人员,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报名资格。
四、考试方式及内容
本次公开招聘考试采取实践操作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岗位所需具备的综合应用能力。考试分值100分,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二位。考试成绩现场公布。
(一)书记员岗位
考试分二步进行:计算机中文录入及编辑(50分),竞聘演说(50分)
计算机中文录入及编辑主要测试考生是否能够快速、准确地进行文字录入、编辑。根据计算机中文录入速度、准确率及编辑情况评分。
根据中文录入及编辑成绩由高到低顺序按招聘计划人数1:2比例确定进入竞聘演说人选,竞聘演说主要测试考生基本礼仪规范、语言表达、逻辑思维、应变能力。
最后根据考生总成绩,按招聘计划数1:1比例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体检人员。若考生总成绩并列,则按中文录入、编辑成绩高者确定为体检人员;若仍并列,则按公告中优先聘用条件确定体检人员。
(二)讲解员岗位
采取主题演讲的方式测试(100分)
以“如何做一名合格的廉政基地讲解员”为主题,做10分钟以内的演讲。
最后根据考生成绩,按招聘计划数1:1比例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体检人选。若考生成绩并列,则按公告中优先聘用条件确定体检人员。
(三)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体检及公示
根据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等额确定体检人选,因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所造成的岗位空缺,依次递补一次。体检项目及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对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在宣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宣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六、招聘岗位待遇及管理方式
(一)招聘岗位待遇
受聘人员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间工资1800元。试用期满,经单位考核合格,签订聘用合同,月工资2000元,并按《劳动法》有关政策享受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
(二)招聘人员管理方式
此次招聘职位为合同制辅助人员 (以下简称辅助人员),被聘用人员实行合同制管理。聘用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满后根据需要可以续聘。合同制人员不转人事档案。合同有效期内,法院与受聘人双方履行合同规定,聘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受聘人不再具有宣威市人民法院辅助人员身份及劳动人事关系。
(三)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解除聘用合同。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0874-7208350 7208063
八、本次招聘公告由宣威市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附:
宣威市人民法院
2016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