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上半年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招录雇用人员加考科目考试公告
2016-04-20来源:高明区委组织部网

现将2016年上半年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公开招录雇用人员(1、执行局审判辅助人员职位B12;2、民一庭审判辅助人员职位B13;3、民二庭审判辅助人员职位B14;4、荷城法庭审判辅助人员职位B15;5、明城法庭审判辅助人员职位B16;6、更合法庭审判辅助人员职位B17)加考科目考试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加考科目的考试工作由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区法院)组织实施。考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携带相关证件到指定地点进行考试。考生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

一、加考科目的考试对象

在2016年上半年佛山市高明区公开招录机关事业单位雇用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试中,报考区法院审判辅助职位(职位代码包括:B12、B13、B14、B15、B16、B17)的考生,列为加考科目的考试对象。

加考科目考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占40%,加考科目考试成绩占30%的比例合成成绩,并按所在职位招录人数1∶3的比例确定拟参加面试对象。笔试、加考科目考试成绩的合格分数线为60分。

二、加考科目的考试内容

加考科目的考试方式为电脑实际操作能力测试,内容为听录音记录(听打8分钟)和看文本录入(看打10分钟),分数按各项占50%比例合成。主要考核考生电脑录入文字的速度及正确率。

三、加考科目的考试时间及地点

(一)时间:2016年4月24日(星期日)下午,14时30分前签到完毕。

(二)地点:高明区荷城街道沧江中学电脑室(地址: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明国路)。

四、注意事项

(一)考生必须携带如下证件参加考试:

1.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

2.笔试准考证;

缺少上述证件者或与报名时提交的个人信息不符者,不得参加实操考试。

如身份证失效、遗失或更换中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凭准考证及临时身份证方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任何其他证件,包括户口簿、护照、工作证、驾驶执照、学生证等证件以及身份证办理受理回执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带有考生本人照片并加盖公章的身份证明等等,都不能代替身份证参加考试。

(二)考生请提前熟悉考场地址和交通路线,预留足够时间,勿因迟到而造成遗憾。

(三)考生如对本公告信息有疑问的,请致电区法院,电话:0757—88266718。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201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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