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湖北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场规则
2016-04-05来源:湖北大学

博士研究生考试是国家选拔高层次人才的考试,考生必须诚信应考,服从管理,自觉维护公平公正原则,自觉维护考场良好秩序。考生参加考试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考前30分钟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二代身份证进入考场。开考15分钟后不准入场。

二、考生不得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有携带其他物品的,一律放在考场专设的“考生物品存放处”。

开考后,凡带有无线通讯工具、电子存储器及与考试相关的书籍、纸条的,不管是否使用、查看,一经发现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处理。

考试时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

三、考生入场后须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课桌的左上方,以便监考员核验。

四、监考员发卷时应保持安静,不得交头接耳。领到试卷后不要急于答题,应首先浏览卷面,看科目是否正确,有无缺页、漏印、字迹不清等问题。如有问题应立即举手向监考员示意。凡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考生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如果没有问题,应在监考员的指导下在试卷指定的位置正确填写本人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不得在非指定位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凡漏填、错填姓名、准考证号或填写字迹不清的答卷、答题卡将作为无效答卷处理。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不得提前答题。

六、客观题答题卡用2B铅笔填涂黑作答;主观题用黑色或蓝色钢笔直接在答题纸(卡)上作答。不得用铅笔、红色墨水笔答题。涂卡时应按要求将涂点涂满、涂实,否则计算机扫描不清将会影响得分。答主观题时务必书写工整、整洁,并将答案答在相应答题区域内。字迹潦草影响评阅的会影响得分;答错答题区域的不给分;答案书写在草稿纸上的一律不给分。不得在答卷上书写与考试内容无关内容,否则将按“在试卷上做标记”处理。

七、考试时须保持场内良好秩序。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左顾右盼、交头接耳;不得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有其他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

八、考试结束前的30分钟内方可交卷离开考场。不得在此之前交卷。

九、考试结束铃响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在原座位坐好,待监考员回收试题袋、草稿纸等并确认无误后,按监考员指令顺序离开考场。离开考场时不得将试卷、答题纸(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离开考场后应迅速走到考场警戒线外,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笑、议论。

凡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的,一律按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进行处理,并记入教育部诚信电子档案。教育部诚信档案记录保存多年,招生院校和用人单位均可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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