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理工大学2016年翻译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实施细则
2016-03-21来源:沈阳理工大学研究生学院

为做好我校2016年硕士研究生055101英语笔译、055102英语口译专业招生录取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一、复试工作原则

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进一步提高招生选拔质量,继续优化研究生教育结构,深入推进信息公开,不断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严明招生纪律,确保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科学公正、规范透明。

二、复试组织管理

1.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复试工作的领导,制定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办法,对复试小组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有关复试原则和政策、纪律的培训,建立有效的监督保证机制,并监督实施过程,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全面负责。

研究生学院负责统筹安排复试各项工作,协调落实复试工作所需的人员、场地、设备等。

2.按招生学科(专业)成立复试小组,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具体实施面试和实践能力等考核。复试小组负责确定考生面试和实践能力考核的具体内容、程序,并具体组织实施。凡有亲属参加复试的教师,在复试全过程中应予以回避。

3.学校成立督查组,并委派督查员监督检查复试工作的各个环节。以增强复试工作的公正性、公平性,确保复试质量。

三、复试名单的确定及复试资格审查

(一)复试名单的确定

根据国家《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及我校考生成绩实际情况,确定沈阳理工大学2016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分数线,经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并通知考生。

(二)复试资格审查

对复试考生的资格审查由研究生学院统一组织。

1.考生身份认定:审核考生身份证、报名信息是否与本人一致。

2.证书审核:对参加复试的全体非应届考生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应届生的学籍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3.学籍、学历认证审核:要求复试考生提供教育部权威部门出具的相关认证。

4.主干课成绩的审核:要求同等学力考生出具4门及以上大学本科阶段主干课程成绩证明。

四、复试主要方式和内容

1、考试科目、时间、分值及相关备注

科目一:听力(30分钟)20分;(注:口译和笔译两个方向同时进行)

科目二:笔试(90分钟)100分;(注:口译和笔译两个方向同时进行)

科目三:面试(20分钟左右)80分;(注:口译和笔译两个方向分组进行)

2、各科试题说明:

(1)听力测试要求:

a.能听懂真实交际场合中各种英语会话和讲话;

b.英语国家广播电台以及电视台(如CNN、BBC)有关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和科技等方面的专题报道以及与此类题材相关的演讲和演讲后的问答;

c.能听懂有关政治、经济、历史、文化教育、语言文学和科普方面的一般讲座及讲座后的问答。

题型:听力部分采用填空题、多项选择题和根据所听内容写小结等形式。

(2)笔试测试要求:

根据所给短文写一篇不少于800个英文单词的评论。

(3)面试测试要求:

主要考查考生的口语表达能力及对所报研究方向相关知识的了解程度,还涉及基本的学习计划。口译方向的学生还要考查简单的交替传译技能。

3、同等学力笔试加试科目:

1)高级英语 2)英汉翻译

4、复试成绩构成

英语笔译专业:综合笔试:60%; 综合面试:40%;

英语口译专业:综合笔试:40%; 综合面试:60%;

(注:综合笔试成绩=科目一成绩+科目二成绩;综合面试成绩为科目三成绩。)

五、复试总成绩的计算方法

1.复试总成绩 = 综合笔试成绩+综合面试成绩

2.总成绩 = 初试总成绩+ 复试总成绩。

六、复试不合格的确认

1.复试单科成绩(包括综合笔试成绩和综合面试成绩)低于合格线(不含合格线)的考生,视为复试不合格。注:合格线=满分×60%

2.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的课程成绩中任何一门低于60分(不含60分)的考生,视为复试不合格。

3.复试笔试或面试环节中有违纪或作弊情况的考生,视为复试不合格。

4.资格审查不合格的考生,视为复试不合格。

七、录取名单的确定

1.复试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2.复试合格的考生,按照复试所在专业总成绩排名择优录取。

3.录取名单、初复试成绩及专业总成绩排名等信息由外国语学院向考生公示。

八、复试安排及要求

沈阳理工大学2016年翻译硕士研究生复试时间定于2016年3月29日进行,报到时间为2016年3月28日。

九、其他

1.复试试题及答案在启用前均系国家机密材料,所有参加复试及录取工作的人员都应认真、严格的执行教育部有关硕士生招生录取工作的各项规定,不得有任何泄露试题和故意提高或压低考分的行为。

2.复试及录取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有亲属参加复试的人员,不得参加与复试及录取有关的工作。

3.对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单位和当事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与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4.本实施细则由沈阳理工大学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沈阳理工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201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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