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高等学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推动高等教育多元化选拔机制,现就做好2016年普通高职(专科)单独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院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八届十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按照国家《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和自治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策部署,完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和高等教育多元化选拔录取机制。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更好地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2016年自治区下达单独招生计划8113名,其中民语系招生计划3328名,占总计划41.02%;双语班招生计划1683名,占民语系计划的50.57%。单招计划中单列面向南疆四地州招生计划1129名(其中,民语系计划699名,占单列面向南疆四地州招生计划的61.91%)。
(一)招生院校: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昌吉职业技术学院、伊犁职业技术学院、阿克苏职业技术学院、巴音郭楞职业技术学院、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新疆职业大学、新疆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新疆应用职业技术学院、新疆体育职业技术学院、新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新疆天山职业技术学院和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16所高职(专科)院校。
(二)生源范围:取得2016年普通高考报名资格的学生均可报考,优先招收少数民族学生。
(三)招生专业:优先安排自治区重点产业紧缺人才以及社会需求量大、就业率高、就业前景好的专业。
(四)教学管理:原则上各专业学生需单独编班教学,制定单独的人才培养方案。自治区教育厅将对单独招生教学质量进行监控,教学质量不达标的将取消其单独招生资格。
(五)组织宣传:各院校要科学、周密的制定单独招生方案,经自治区教育厅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六)考试:高职院校分类考试采用“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进行考试评价。文化素质测试直接使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院校只能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文化素质测试采用笔试的院校可以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带试题内容的答题卡、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七)美术、音乐类专业考生,须获得《自治区2016年普通高校美术、音乐类专业统考专业合格证》方可填报招生院校高职(专科)单招相关专业;未获得《自治区2016年普通高校美术、音乐类专业统考专业合格证》的考生不得填报以自治区统考成绩作为录取依据的招生院校艺术类(专业)志愿。除报考新疆体育职业技术学院的考生外,其他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体育类专业考试。
(八)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双语班学生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新教双〔2013〕10号)精神,自2015年起,文科综合科目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考试的双语文科班考生(模式一)只能填报民语言招生计划的学校志愿;其他双语班考生均可填报双语班招生计划的学校志愿,不可填报汉语言、民语言和民考汉招生计划的学校志愿。
(九)录取: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院校负责、招办监督、自我约束的原则。各院校要成立由校长、分管校领导和校内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单独招生工作。认真按照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加强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着力规范办学招生行为,自觉接受纪检监察、考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确保单独考试安全和录取公平公正、阳光。
(十)体检:考生入学前院校不组织体检,考生入学后由招生院校统一组织体检,凡不符合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优惠政策:在校期间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奖以上奖项及全区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三等奖以上奖项的中等职业学校考生,在毕业当年,考生可以向具有单独招生资格的院校提出免试申请,进入具有单独招生资格的院校对口专业学习。
三、各院校要加强领导,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各院校设置的考点原则上不超过3个。院校纪检监察人员要全程参与单考单招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与单独招生挂钩的辅导班、补习班。对在招生工作中发生考场组织混乱、擅自突破规定招生规模、存在徇私舞弊等行为的院校,一经查实,按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追究相应责任,对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院校,将取消其单独招生资格或示范院校资格。对在单独招生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考生,按照教育部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进行处理。
2016年3月4日
3、2016年单考单招单列面向南疆四地州分语种分专业招生计划表
4、2016年自治区定向培养免费师范生高职(专科)单独招生计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