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颁发的《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免考准则
第二条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校的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生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第二专业的,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免考已学过且成绩合格的部分课程。
第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分类:
一、公共政治课
1.本科段公共政治课:《中国近现代史纲要(03708)》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03709)》;
2.专科段公共政治课:《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12656)》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03706)》。
二、公共基础课
1.数学类课程:《高等数学(一)(00020)》、《高等数学(工专)(00022)》、《高等数学(工本)(00023)》《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04183)》和《线性代数(经管类)(04184)》;
2.英语类课程:《英语(一)(00012)》和《英语(二)(00015)》;
3.计算机类课程:《计算机应用基础(含实践)(00018、00019)》和《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含实践)(00051、00052)》;
4.其它类课程:《物理(工)(含实践)(00420、000421)》和《大学语文(04729)》。
三、专业基础课;
四、专业课;
五、实践性环节。
第四条 公共政治课免考
一、考生已取得专科及专科以上国家承认学历可申请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段公共政治课;
二、考生已取得本科及本科以上国家承认学历可申请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公共政治课;
三、考生在专科各类高校期间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公共政治课,可以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相同名称的公共政治课。
第五条 公共基础课免考
一、考生根据下列条件,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分别免考数学类课程。
1.数学类专业专科、理工类本科及本科以上的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数学类全部课程;
2.非理工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学过高等数学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可免考高等数学(一)、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线性代数(经管类);
3.理工类专业专科毕业生学过高等数学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高等数学(工专)、高等数学(一);
4.非理工类专科毕业生,学过高等数学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高等数学(一)。
二、考生根据下列条件,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分别免考英语类课程。
1.各类英语专业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 可以免考英语类课程。
2.各类专业专科毕业生学过“英语”,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英语(一);
3.各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学过“英语”,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英语(一)、英语(二)。
三、考生根据下列条件,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计算机类课程:
1.计算机类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可免考计算机类课程;
2.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已学过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同名称计算机类课程。
四、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物理(工)(含实践):
1.本科及本科以上毕业生学过“物理”或“普通物理”、“大学物理”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物理(工)(含实践);
2.物理学类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可免考物理(工)(含实践)。
五、考生根据下列条件之一的,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大学语文:
1.汉语言文字、新闻、文秘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可免考大学语文;
2.专科及专科以上毕业生已学过大学语文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可免考大学语文。
第六条 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的免考
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报考专科或本科第二专业的,可免考与原专业课程名称、课程代码相同的课程。
二、各类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专业,可免考与原专业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当或比原专业要求较低的课程。
三、各类高校专科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可免考与原专业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当或比原专业要求较低的课程。
四、各类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可免考所报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的课程设置中属于所学专业的概论性课程。如法学类、化学类、教育学类、药学类专业可分别免考法学概论、化学基础、教育学、药理学课程。
第七条 获得国家承认的有关非学历证书者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课程,具体详见“非学历证书可免考课程列表”(附件1)。
第八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学分数,每学分相当于全日制普通高校授课时间的18个学时。
第九条 已办理过免考手续的课程,因应考者改报新专业,原已同意免考的课程,在新专业计划中没有设置该课程的,则不予免考。
第十条 各类高校的本科结业生、肄业生及退学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免考已学过且取得考试合格成绩的公共政治课、公共基础课。
第十一条 免考课程门数不得超过专业考试计划中课程总门数的三分二,反之不允许申请毕业。
第三章免考申请
第十二条 免考类型
根据考生申请免考方式及免考审核过程的不同可分为:非学历证书网络免考(以下简称“网上免考”)和课程免考。
一、凡获得福建省教育考试院承接的非学历证书(不含省外非学历证书)且按规定可免考自学考试相关课程(具体详见“非学历证书可免考课程列表”(附件1)中标注“可网上免考”课程),应按网上免考申请方式办理。
二、凡符合以上免考准则规定或网上免考申请无法通过的考生,应按课程免考申请方式办理。
第十三条 免考申请时间和操作流程
一、 网上免考时间和操作流程:
1.网上免考时间:上半年2月1日至5月25日,下半年8月1日至11月25日。
2.网上免考操作流程:考生可登入“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自学考试”——“数字服务大厅”网上免考系统申请免考。网上免考申请成功后,用A4纸打印“免考审核结果”,并妥善保管。
二、课程免考时间和操作流程:
1.课程免考网上预申请时间:上半年1月15日至2月15日,下半年7月15日至8月15日;
2.课程免考现场确认时间:上半年2月15日——3月1日,下半年8月15日——9月1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双休日);
3.课程免考操作流程:考生可登入“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网”——“自学考试”——“数字服务大厅”进入“福建省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系统”下“课程免考”系统预申请课程免考;并在现场确认期间,到向市、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试点专业向各主考学校)提交免考材料。
第十四条 课程免考申请所需材料
考生申请课程免考,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国家承认学历或非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原件备查),所有学历证书还须提供由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出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并在证书复印件上注明准考证号;
二、个人成绩单复印件一份(非学历证书课程免考不需要):①各类高校毕业生,须提供原毕业学校出具的个人成绩单复印件一份。②自学考试毕业的,须提供“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一份。成绩单复印件应由原毕业学校教务处或考生所在单位人事档案部门签名盖章;复印件必须完整,体现考生姓名、学校、课程成绩(应在免考课程处作出明显标记);
三、福建省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申请表(课程免考预申请后可直接打印)。
第四章免考申请受理
第十五条 当地自考办、主考院校自考办应在规定时间内受理考生课程免考申请,并审核考生申请材料是否完整、属实。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第一时间告知并退还考生。
第五章免考申请审核
第十六条 审核流程:当地自考办或主考院校自考办初审→主考院校复审→省教育考试院终审。
第十七条 当地自考办或主考院校自考办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章“免考准则”和第十三条款对每一份免考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在“福建省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申请表”指定位置签章,并在“课程免考”系统中点击“初审合格”;初审不合格的应第一时间告知并退还考生,并在“课程免考”系统中点击“初审不合格”或删除课程免考申请。初审后,各地市自考办或主考院校自考办应在规定时间内(上半年3月15日前,下半年9月15日前),将初审通过的免考材料(按系统名单顺序排序)上报到省教育考试院。
第十八条 省教育考试院组织各主考学校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二章“免考准则”对所主考专业的免考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在“福建省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申请表”指定位置签章,并在“课程免考”系统中点击“复审合格”;复审不合格的在“课程免考”系统中点击“复审不合格”。
第十九条 省教育考试院对初审和复审结果进行终审。终审后在“福建省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申请表”指定位置签章,并在“课程免考”系统中点击“终审合格”或“终审不合格”。
第二十条 考生可登入“福建省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系统”实时查看审核进度及情况。终审结束(上半年5月1日、下半年11月1日)后,系统将开放打印“福建省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审核情况表” 。原考生免考材料由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存档。
第六章违规违纪
第二十一条 考生应如实上报免考材料,凡有伪造、涂改和提供假证明材料者,一经查出,即取消其考试资格和已取得的自学考试合格成绩,并通知其单位。对徇私舞弊的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 月10 日起正式执行,原有关免考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建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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