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西南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2015-11-10来源:西南财经大学

西南财经大学 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博士研究生招生改革,积极探索适宜拔尖创新人 才的选拔机制,充分发挥培养单位和博士生导师在招生中的作用, 吸引更多优秀创新人才报考我校博士研究生,特制定《西南财经大 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 “申请-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申请-考核”办法是对现行博士研究生招生选拔方式 的补充,是与公开招考、硕博连读并列的选拨方式。

第二条 各培养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选择是否试行“申 请-考核”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申请-考核”招生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研究生 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监督和指导“申请-考核”工作。

第四条 试行“申请-考核”办法的培养单位应成立本单位招生

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申请-考核”招生计划包含在各招生单位的总体招生 指标中。各单位应合理分配公开招考、硕博连读和“申请-考核”三 类招生计划。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愿为祖国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剽 窃他人学术成果及其它违法违纪处分记录;

2.攻读类型:报考攻读形式必须为“全脱产”;

3.考生学历,满足以下其一:

(1)国内高校应届硕士毕业生;

(2)国内高校毕业 2 年以内的往届硕士研究生,且年龄不超过

30 周岁。

4.考生来源,满足以下其一:

(1)硕士就读于“985 工程”或“211 工程”高校;

(2)硕士专业所属一级学科在教育部学科评估中排名前 20 的 高校(以“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公布的教育部最近一次 学科评估结果为准)。

5.考生专业:硕士攻读专业应与申请的博士专业相同、相近或

为基础类学科(如数学、物理等理工类专业)。 6.学业成绩:硕士学习期间成绩优秀。

7.科研能力: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和研究能力。

8.满足培养单位提出其他要求。

第五章 申请程序

第七条 联系导师

符合申请条件的考生须取得博士报考导师的推荐方能报名。 第八条 网上报名 符合申请条件的考生需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西南财经大学博士

研究生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考生只能填报我校一个培养单位 的一个专业。

第九条 递交材料

网上报名成功后,在规定时间内, 向所报考的培养单位寄

(送)达以下申请材料: 1.《西南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报名登记表》

2.学生证复印件和由硕士所在单位出具的应届硕士研究生在读

证明,或硕士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复印件; 3.由硕士所在单位出具的硕士期间成绩单(加盖研究生管理部

门公章);

4. 两名与报考学科相关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推 荐意见,其中一人应为报考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下载研招办 提供表格填写);

5.证明其学术、科研能力的相关材料(学术论文、研究成果

等);

6.培养单位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资格审核

各培养单位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其进行资格审核, 符合申请条件的考生名单须上报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并由培养单 位通知其到校参加综合考核。

第十一条 现场确认

通过资格审核的考生,需按要求到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进行现

场确认,完成现场确认后方可参加学院组织的综合考核。

第六章 选拔程序及要求

第十二条 通过“申请-考核”方式选拔博士研究生,考生须参 加由培养单位组织的综合考核,不再参加学校组织的统一入学考

试。考核方式包含笔试、面试和思想政治考核。考核时间先于公考 招考进行。

1.笔试

笔试考试科目由各培养单位在其“申请-考核”实施细则中确 定,笔试需包含外国语、公共基础和专业三个部分,各部分满分为 100 分。

2.面试

培养单位应成立考核小组,由 5 名专家和 1 名记录员组成(申 请者硕士指导老师和博士申请导师原则上应回避考核),对考生的 专业知识、外语水平、研究能力和综合素质进行全面考察。

面试满分为 100 分,面试程序规范,须有现场记录、评语和成

绩,面试小组对面试结果负责。 3.思想政治考核

该考核不量化成绩,只评价合格与否。主要考查考生的政治态 度、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培养单位应组织专人与考生进行面谈,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做 好记录并做出评价。

第十三条 各培养单位根据本单位在实施细则中确定的综合成

绩计算方式测算考生综合成绩。

第七章 录 取 第十四条 录取应遵守以下原则:

1.综合成绩低于 60 分或思想政治素质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坚持“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在合格生源中,择优

录取。

第十五条 各培养单位招生领导小组须认真检查审核本单位录

取情况,并上报学校。

第十六条 经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的拟录取名 单,由各培养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日。经公示无异议,正式 录取为我校博士研究生。

第八章 其 他

第十七条 通过“申请-考核”招收的博士研究生,须在中文 A 级或外文 B 级及以上且被 SSCI 检索的学术期刊发表 1 篇与专业相关 的学术论文,方可申请学位论文送审。

第十八条 通过“申请-考核”招收的博士研究生,博士学位论 文均须送教育部学位中心“学位论文网上评议开放平台”评阅。

第十九条 学校将开设全英文三高课程,作为“申请-考核”学 生的必修课。

第二十条 通过“申请-考核”招收的博士研究生必须全脱产学 习(“全脱产学习”以在校住读且人事档案转入我校为准);学校 将对其学习、住读情况进行严格的跟踪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在报名或考核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行为的 考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其报考、录取、入 学资格或学籍。同时,还应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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