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登记
符合条件的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区、办事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一)单位失业人员
(1)查看身份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一份;
(2)照片2张;
(3)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一份;
(4)用工单位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一份;
(二) 其他失业人员
(1)户口本复印件(户主、索引、本人页)、查看身份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一份
(2)照片2张;
(3)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一份;
(4)社区(村委会)无业(或失地、失林、失海等)证明一份;
(5)大中专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退役军人退役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未安置证明一份等;
乡镇(社区、办事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合格后登陆劳动“99”三版办理失业登记,需要纸质《就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凭人社所出具相关手续到县就业办公室办理打印《就失业登记证》。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一)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登记失业的下列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二)认定流程
1、个人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应持身份证、户口簿、《就失业登记证》及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区、办事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东明县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
(1)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和社区(村委会)开具的零就业或零转移贫困家庭成员证明;
(2)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持离婚或丧偶证明;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持《低保证》;
(4)残疾失业人员持《残疾人证》;
(5)失地失业人员持乡镇政府出具的失地证明。
2、认定审核。乡镇(社区、办事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审核无误后,提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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