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省直机关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组通字〔2014〕55号)和《安徽省省直机关2015年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组通字〔2015〕41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现将省民政厅2015年公开遴选公务员面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格复审
按照报考人员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以3︰1的比例确定资格复审人员,资格复审合格方可参加面试。入围面试人员最后一名如有多名笔试成绩相同的,一并确定为参加面试人员。
(一)资格复审的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5年10月30日,8︰30—12:00,2:30—17︰30。地点:省民政厅人事教育处(合肥市濉溪路99号安徽民政大厦1415房间,联系电话:0551-65606072)。
(二)资格复审要求
1.资格复审时,参加面试人选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报名表原件、学历学位证书和笔试准考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提供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3年以上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至2015年9月)、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现所在工作单位和职务等有关情况的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党委或党组公章)。
如考生系由下级机关转任到本级机关的,须注明转任到本级机关的具体时间。
3.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资格复审或与报考资格条件要求不符以及不能按规定提供证件材料的,取消其面试资格。因故出现人选缺额的,依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4.对资格复审合格的面试人选,发给《面试通知书》。
二、面试
(一)面试方式
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主要测试报考人员的专业素质、业务水平和其他综合能力,满分100分。面试成绩当场评定并公布。
(二)面试时间和地点
时间暂定为11月中旬,地点在合肥。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不能按时参加面试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
(三)参加面试的有关事项
参加面试的人员须持面试通知书、笔试准考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均为原件)参加面试。面试顺序在面试当天按照报考岗位顺序抽签决定。
三、成绩合成
报考人员考试最终成绩依据笔试成绩与面试成绩合成(百分制)确定,其中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
参加面试人员的考试最终成绩在面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安徽省民政厅网站(http://www.ahmz.gov.cn/)公布。
四、体检和考察
根据考试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差额1人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
体检由省民政厅统一安排,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体检标准参考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体检、考察对象缺额的,按考试最终成绩依次等额递补,递补总共不得超过两次。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
根据体检情况,省民政厅派出2名以上人员组成的考察组,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遴选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全面考察。考察组将通过座谈、个别谈话、调阅干部档案等方式,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素质、个人品行、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廉洁自律情况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体检、考察的时间安排另行确定。
五、公示和办理调任手续
综合报考人员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按照人岗相适的原则和职位需求,经研究,择优确定拟遴选人员,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公务员局、安徽省民政厅网站和拟遴选人员原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问题或所反映问题不影响遴选的发放《报到通知书》。
拟遴选人员要按照《报到通知书》的具体要求到省民政厅报到。遴选人员实行3个月试用期,试用期内,遴选人员在原单位的关系、待遇不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调任手续。
六、组织领导与监督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省民政厅公开遴选公务员的面试、体检和考察等各环节工作均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由省民政厅按人事考试规定组织具体实施,严格落实保密、回避等规定并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咨询电话:0551-65606072
监督电话:0551-65606080
2015年10月26日
附:安徽省民政厅2015年公开遴选公务员资格复审人员名单
详情请查看:http://www.ah.hrss.gov.cn/Root/web/templet/siteColumnContent.jsp?siteColumnContentId=114551
岗位代码 | 序号 | 姓名 | 笔试成绩 | 名次 |
30057 | 1 | 30010202823 | 65.5 | 1 |
2 | 30010202826 | 59.5 | 2 | |
3 | 30010202825 | 56 | 3 | |
30058 | 1 | 30010203113 | 70 | 1 |
2 | 30010203103 | 69 | 2 | |
3 | 30010202914 | 65.5 | 3(并列) | |
4 | 30010202915 | 65.5 | 3(并列) | |
5 | 30010203102 | 65.5 | 3(并列) | |
6 | 30010203106 | 65.5 | 3(并列) | |
7 | 30010203202 | 65.5 | 3(并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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