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天津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10月24/25日进行
2015-10-23来源: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网

2015年天津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将于10月24日、25日进行。今年我市共有23794名考生报名参加成人高考,考生将分别在全市17个考区、41个考点、913个考场应考。

为了确保成人高考的公平、公正,全市各考点统一配备了手机信号屏蔽器、三合一防作弊仪器和金属探测器等防作弊设备,采取人防和技防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监考工作。考试过程中,考试管理部门及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对全市各考点进行流动监测。公安、保密、交通、环保、电力等部门与教育部门综合协调,积极落实各项措施,为考生顺利考试提供保障。

市高招办特别提醒考生注意:

1.考生要仔细阅读《考场规则》,遵守考场纪律,考生如出现违规行为,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违规事实将记入考生诚信档案,伴随考生一生。

2.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考生未带身份证或准考证,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3.主动接受监考员随身物品检查。将非考试物品自行放在“非考试物品暂放处”,不要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参加考试,特别是不要将手机带入考场,考试时如再发现,无论做何种用途,一律按作弊处理。

4.考生应提前熟悉考点位置,选择好通往考点的路线,计算好路途所需的时间。迟到15分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当科目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

5.考生不准在考场内吸烟、喧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等,不准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特别强调: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帮助作弊、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以及替考与被替考等行为将触犯刑法!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在刑法修正案(九)中,与国家考试密切相关的是第二十五条。该条是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的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具体规定如下: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成人高考作为国家考试之一,适用于刑法修正案(九)的各项条款。在此,市高招办作出重要提示,组织作弊、帮助作弊、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以及替考与被替考等行为将触犯刑法,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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