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宁夏大学招聘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2015-09-29来源:宁夏大学网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制度,规范和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宁党办﹝2006﹞35号)、《宁夏大学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宁大校发﹝2008﹞13号)、《宁夏大学人才引进与管理办法》(宁大党发﹝2012﹞29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全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15﹞24号)等规定,确保我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贯彻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采取公开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择优聘用。

二、组织领导与监督

(一)为加强对公开招聘工作的领导,强化措施,落实责任,确保招聘工作顺利实施,学校成立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王燕昌

成员:张立杰赵明任玉梅各招聘单位负责人

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办公室主任由赵明兼任。同时各招聘单位成立本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由行政负责人任组长。

(二)建立考生投诉快速处理机制,公布监督部门及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对反映属实的投诉,及时督促招聘单位改正。为加强监督,特成立监督领导小组。

组长:孔斌

成员:张立杰陈少念

监督小组办公室设在校纪检委(监察审计处),办公室主任由张立杰兼任。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电话:0951-2061117,信箱:jjw@nxu.edu.cn)。

三、资格复审

(一)应聘者的资格审查贯穿公开招聘工作全过程,校纪检委(监察审计处)全程监督。凡发现应聘者不符合应聘条件的,取消应聘资格。

(二)考核前资格复审。资格初审合格的应聘者,在考核前须参加学校人事处组织的资格复审,未参加资格复审或经复审不符合应聘条件者取消应聘资格。

(三)应聘者在资格复审时须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外语等级证书、公开发表论文以及应聘岗位需要的其他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留学人员在资格复审结束时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以及我国驻外使馆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委培生须提供委托培养单位同意应聘的书面证明。

(五)应届毕业生在资格复审时尚未取得毕业证的,须出具所在院校签章的报名推荐表,在学校拟录用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前须提供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否则取消录用资格。

(六)资格复审时要填写《宁夏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应聘者资格复审表》一式两份,应聘者与招聘单位各留存一份。

(七)资格复审合格的人员名单将进行网上公示。

四、考核

(一)制定方案

实施考核前按照招聘岗位分类制定考核方案,方案制定后须报学校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方案中须明确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考核原则、考核方法、组织形式、时间与地点、考核实施的基本程序以及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具体时间、地点及相关事项提前一周由考核组织实施部门通知应聘者。

(二)博士考核

1.应聘博士岗位人员通过资格复审后,不参加笔试,直接进入面试程序,并在面试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参加面试。

2.面试考官的组成:由招聘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学术委员会成员、学科带头人和教授代表组成,组长由单位行政负责人担任,人员不少于7人,面试考官的产生应坚持回避和保密原则。

3.面试基本程序

应聘者须参加“专业技能”和“综合能力”两个模块的测试,具体有以下三个环节:(1)试讲说课,选择所能承担的课程进行试讲说课;(2)科研素养,对目前从事的科研工作及成果和以后的科研设想进行具体介绍;(3)综合能力测试,包括岗位认识、逻辑思维及语言表达、团队协作能力、仪容仪表等方面。

招聘单位根据应聘者面试情况,按照《宁夏大学公开招聘博士考核测评表》(附件1)规定的测评指标进行客观评价,并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需求提出推荐意见。

4.面试满分为100分,其中专业技能测试占80%、综合能力测试占20%,面试成绩合格线为60分,低于60分者取消录用资格。

5.应聘者的面试成绩即为考试总成绩。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时须进行加试,加试内容与方式由招聘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6.根据考核总成绩,由学校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对象。拟引进人员填写《宁夏大学引进人才申请表》,并由招聘单位签署考核意见后报学校人事处。

(三)硕士考核

应聘硕士岗位人员的考核采用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考试考务工作实施细则》(宁人社发﹝2013﹞144号)规定制定考核方案,由学校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或各招聘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1.笔试

凡通过资格复审人数超过招聘人数3:1的岗位,须组织笔试;通过资格复审人数未超过招聘人数3:1的岗位,不进行笔试,直接进入面试。

笔试内容根据应聘岗位类别及专业确定。重点考察本专业基础知识和履行岗位工作的能力。

笔试由学校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要求统一组织实施,学校纪检委(监察审计处)全程监督。笔试满分100分,笔试时间、地点提前一周通知。

笔试结束后,由学校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招聘岗位名额与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3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笔试成绩出现第3名并列时,一并进入面试。

2.面试

(1)面试由学校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和各招聘单位共同组织实施。根据招聘岗位要求,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管理办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工作手册》制定面试方案,并在面试方案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面试。

(2)面试考官的组成:面试考官不少于7人,其中主考官1人,招聘单位的考官不得超过5人,其余考官从校内外其他单位选聘,专业性较强的岗位面试,专业考官不得少于70%,面试考官的产生应坚持回避和保密原则。

(3)面试按照岗位分类进行。专业技术岗位(教学、实验、教辅)的面试分专业技能测试和综合能力测试两部分,其中专业技能测试分值占80%,由各招聘单位组织实施,综合能力测试分值占20%,由学校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管理岗位和辅导员岗位的面试只进行综合能力测试,由学校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

①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能测试相关要求

教学岗位专业技能测试采用说课试讲和专家质询综合评价的方式进行;实验岗位专业技能测试采用说课试讲、实验技能操作和专家质询综合评价的方式进行。原则要求每人30分钟,其中说课试讲、实验技能操作20分钟,专家质询综合评价10分钟,招聘单位按照《宁夏大学公开招聘硕士考核测评表(教学、实验岗位专业技能测试用表)》(附件2)规定的测评指标进行客观评价。具体考核方案由各招聘单位根据学校相关要求制定。

教辅岗位专业技能测试采用业务能力考核和专家质询综合评价的方式进行。原则要求每人30分钟,其中业务能力考核20分钟、专家质询综合评价10分钟,招聘单位按照《宁夏大学公开招聘硕士考核测评表(教辅岗位专业技能测试用表)》(附件3)规定的测评指标进行客观评价。具体考核方案由各招聘单位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制定。

②专业技术岗位(教学、实验、教辅)综合能力测试相关要求

专业技术岗位(教学、实验、教辅)综合能力测试,采用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时间安排为每人10分钟,考核小组按照《宁夏大学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综合能力考核测评表》(附件4)规定的测评指标进行客观评价。具体考核方案由学校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制定。

③管理岗位及辅导员岗位面试考核相关要求

管理岗位及辅导员岗位的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时间安排为每人15分钟,考核小组按照《宁夏大学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综合能力考核测评表》(附件4)规定的测评指标进行客观评价。具体考核方案由学校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制定。

(4)面试满分为100分,面试成绩=专业技能测试成绩×80%+综合能力测试成绩×20%;管理岗位及辅导员岗位综合能力测试成绩即为面试成绩。面试成绩合格线为60分,低于60分取消录用资格。

(5)考试总成绩的计算方法: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免笔试应聘者的面试成绩即为考试总成绩。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时须进行加试,加试内容与方式由各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6)根据考核总成绩,由学校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对象。

(四)招聘本科学历人员和遴选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执行。

五、体检、考察与公示

(一)体检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执行。因放弃体检资格或体检不合格等情况出现岗位空缺的,该岗位不再递补。

(二)对列入考察对象的人员,由宁夏大学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会同相关单位进行考察。

(三)考察工作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重点考察应聘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同时,考察中还要对应聘者的应聘资格进行复审。

(四)根据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在考察中确实发现因个人品德低下、有不良政治或诚信记录、弄虚作假等行为且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解除处分或超过处分期除外),并确有事实依据,经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书面确认的,取消应聘资格。

(五)因放弃考察资格或考察不合格被取消应聘资格等情况出现岗位空缺的,该岗位不再递补。

(六)考察工作结束后,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学校同时对拟录用人员进行公示。

六、其他事项

(一)招聘工作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指导、监督和管理下进行。

(二)凡涉及招聘工作的重大事项或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宁夏大学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三)对整个招聘工作结束后(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正式批复为准),因已被录用人员放弃或发现不符合招聘资格条件取消招聘资格的空缺岗位,不再进行补录。

(四)招聘资格审查、面试、打分和分数管理等环节,须在校纪检委(监察审计处)的全程监督下进行。面试过程须全程录像。

(五)应聘者报名时所留电话应保持畅通,因电话不畅通导致无法通知相关事宜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六)招聘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班。

(七)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策调整,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八)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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