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教育局开展2015年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通知
2015-08-28来源:清城区教育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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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镇)中心学校、直小办、区直各中小学(幼儿园):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5年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粤教继函〔2015〕44号)和清远市教育局《转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5年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清城区户籍或本人人事档案已挂靠市、区两级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认定对象包括:

(一)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在职在岗教师。

(二)其他符合学历条件的社会人员。

暂不受理一年内同时申请认定两种以上(含两种)教师资格。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符合以下四个基本条件: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持有广州市幼儿师范学校、江门市幼儿师范学校、湛江市幼儿师范学校、汕头市幼儿师范学校毕业证书的可以申请认定,其他中师学历不能申请认定。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6.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应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粤教继函〔2013〕1号),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2.普通话水平: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印发的《关于调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普通话测试标准的通知》(粤教继〔2004〕25号)要求,社会人员以及广州、深圳、珠海三地市区的在编在职教师要求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他地区的在编在职教师认定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要求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

3.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学习要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修学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相对应层次的师范类《教育学》、《教育心理学》两门课程(以下简称“两学”)并考试合格。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不一致的申请人,需补修对应层次的“两学”并考试合格:

(1)广东省教育厅选定的33所高校对本校非师范生开展“两学”培训,2014年9月1日前参训人员经考试合格取得的《广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培训合格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2)2014年9月1日前参加国家自学考试,并同时取得“两学”合格证书人员,其成绩有效。

(3)2014年前(含2014)参加清远市教育局举办的“两学”培训,并同时取得“两学”合格证书的人员,其成绩在清远市范围内有效。

4.教育教学能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不一致的申请人,应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人事档案挂靠地教育行政部门参加教学能力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相关安排待报名结束后通知)。

三、受理申请与认定程序

(一)教师资格实行属地化申请,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或人事档案挂靠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对于户口不在当地,但人事档案挂靠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的,可向挂靠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户籍和人事档案均不在工作所在地的人员,须回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二)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我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我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清远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

(三)网上报名时间:2015年9月21日8时至9月30日17时(不含周末和节假日),网上报名网址为“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选择“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网上报名需上传近期免冠半身正面彩色照片,照片扩展名为JPG,上传的照片需与上报的纸质申请表上照片一致。

(四)网报现场确认

1.现场确认时间:9月21日至10月8日(节假日除外),未按规定时间到现场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2.现场确认地点:清城区教师进修学校(地址:清城南门街水关口15号),咨询电话:3322095。

(五)申请人员需在规定的受理申请期限内提交以下相关的认定材料。

1.申请人应提交的基本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网报版,A4纸双面打印);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学历(或学位)鉴定证明;

(5)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下载2013年修订的《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A4纸双面打印,自行前往清城区人民医院体检中心体检);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8)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或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

(9)近期小1寸免冠半身正面彩色照片1张(与贴在申请表和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

2.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不一致的申请人,需提供学习相应层次“两学”课程的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除在编在职教师外(清城区在编在职教师需提供学校出具的在编证明,内容含姓名、身份证号码、任教年级及学科等),其他申请人需提供由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学历鉴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学历鉴定需要较长时间,申请人应尽早办理。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清远市代理点:清远市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人才市场),联系电话:3380205,地址:清远市新城十八号区银泉路社科大厦9楼)。

5.申请人自备档案袋将以上材料按顺序装好,并将填写好的《清远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材料表》粘贴在档案袋的正面上,与现场确认材料一同递交。

(六)认定收费

1.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10〕814号)的规定,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包括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申请与学历不对应层次教师资格的人员)须缴费240元。

2.体格检查、普通话水平测试及学历鉴定等费用,按规定另行缴纳。

四、工作要求

(一)各校要认真组织学习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条件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将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和要求向社会宣传、公布,切实做好今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

(二)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要严格遵循教师资格认定程序,把好质量关,每一份复印件均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其他

(一)本通知及附件可在清城教育信息网“师资管理”栏下载,教师资格认定相关表格和规定可在广东省教师资格网(http://jszg.gdhed.edu.cn)“资料下载”栏下载。

(二)清城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设在清城区教育局人事股(清城区行政文化中心大楼242室),联系电话:3322095。

2015年8月19日

更多信息请查看广东省教师资格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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