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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对于上述违纪行为,一旦发现经监考人员三次劝阻不听者按考试作弊处理。
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题卡)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题卡)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题卡)、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对于上述作弊行为,由监考人员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在考试结束后报考点考务主管人员登记备案,作弊人员成绩一律按零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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