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是一部政治哲学着作,其中包含了相当丰富的教育思想。黑格尔通过论述客观精神的自我运动过程,阐释了如何实现人的合理的存在方式,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略析教育与人的伦理本质。
黑格尔说,“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法是作为理念的自由”。就是说,个人不断走向自由即自我完善的过程也是社会形态(“法”作为社会形态的标志)走向最高阶段的过程,社会的发展与个人的完善是统一的,两者相辅相成。个人合理的存在方式即主观意志与客观规范的统一,其最高阶段就是伦理。黑格尔的“伦理”不同于道德哲学上说的人际关系的事实与规范,而是指构成价值合理性根据的社会关系体系及其客观秩序。即群体共同意志和民族习俗风尚,“伦理”是“抽象法”和“道德”两个环节的辩证统一。“抽象法”是客观性环节,即抽象的自由意志最初在占有和交换外在物中维持生存,确正,自身,但它是缺乏主体意识的自我,因为外在物是偶然、不定的,面临争夺和消耗的,自我在外在物中无法建立完整的自我。“道德”是主观内心的法,它是个体内心的自我反思,它战胜了对外在物的依赖。但道德单从主观普遍性出发,缺乏客观规范和制度作为衡量与评判,还不具备现实性。“伦理”才是个体合理的存在方式,它是个人主观意志与群体规范和制度的融合,伦理表现为民族“风尚”和国家共同意志。个体自由只有以伦理的方式才能真正得到实现。
“伦理”有三种形式,首先是“家庭”,家庭是个人伦理本质的出发点。家庭具有“朴素”的普遍性。“在这里个人把他冷酷无情的人格扬弃了,他连同他的意识是处于一个整体之中。”家庭的规定是“爱”,“爱”让人“意识到我和别一个人的统一……我不欲成为独立、孤单的人”,家庭是父母放弃各自独立而结合成的一个实体,子女就出生在这样一个具有同一性的伦理形式之中。但因为“爱”是主观、偶然的感觉,缺乏理性的支撑,所以家庭只是“朴素”(不稳定)的伦理实体,而子女在家庭中也不可能获得完整和成熟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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