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旨在比较康德自律原则与阳明心即理说的基本观念。首先,笔者从知、情、意三方面比较康德的意志、意念的观念与阳明的心、意的观念。笔者除了指出相对于阳明来说康德有重知而轻情、意的倾向外,亦指出了阳明的「知」的意义近于康德的「智」的直觉,但更富于实践理性。然后,笔者将康德的上帝意志、人类意志与阳明的道心、人心进行比较,指出两者的最主要分别在于前者是截然的二分而后者在实践上却可以通而为一。
一 意志、意念与心、意
(一)两家论情感的比较
康德和王阳明有关道德的学说都建基于道德主体之上,然而他们所说的道德主体并非如西方的快乐主义者、道德情感学派哲学家或中国的告子、荀子那样指经验层面的道德主体,他们所指的都是先验层面的道德主体。所以,无论康德所说的意志还是王阳明所说的心,都并非经验的而是先验的,这是康德自律伦理学及阳明心即理说在伦理学方面的最大贡献之一。因为,如仅仅局限于经验层面,正如康德所说,道德便丧失其普遍性与必然性。
以上是就两家所言道德主体意义相若者而说,两家所讲的先验的道德主体仍有值得注意的差别。在康德,由于其理性和感性、先验和经验的哲学二分架构,他讲的道德主体的先验性是纯粹的、不夹杂任何经验的成份。因此,感性便被排除于道德主体之外。在阳明,他所说的道德主体虽亦有其先验性格,但他并不排斥其具备经验的成份,因为他正如传统的儒者一样,从没有将理性和感性、先验和经验作出对立的二分。因此,他不像西方一般重理性的伦理学家那样将感性摒弃于道德主体之外。
由于两家所讲的道德主体的性格不同,他们对于道德主体的成素便有不同的说法。西方哲学言道德主体往往区分知、情、意三种成素,自古希腊以来的西方哲学家对主体有上述三种区分往往各有所偏:有的重视理性(如理性主义者),有的重视情感(如经验主义者),有的重视意志(如意志论者),而总的倾向是重理性而轻意志和情感。
康德承接了上述西方伦理学传统的倾向,尽管他对意志比起其前的哲学家较为重视。因此,从道德主体的角度看,康德与阳明伦理学最大的差异是,双方对于情感的看法有很大的不同——这其实是一般中、西伦理学上最主要的分歧之一。
像以往偏重理性的西方哲学家一样,康德对情感亦采取了轻视的态度。一方面,他以为会妨碍实行道德法则的感性的性好(sensibleinclination)在道德上没有任何地位可言;另一方面,即使对实行道德法则有辅助作用的道德情感(moralfeeling),也不能成为道德法则的决定根据(determiningground),因而也被排除于意志之外。
关于康德对「道德情感」这个复杂的概念的讨论,我们概括如下:
1.它是一种情感:一方面是积极的,与性好(快乐)相似;另一方面则是消极的,与惧怕(痛苦)相似。
2.它是一种特别的情感,与一般情感不同。因为:(1)它源于理性而非感性;(2)它以法则而非外物为对像;(3)它具必然性,是法则作用于主体的必然结果。
3.它只属于有限的理性存有(人类)而不属于无限的理性存有(上帝)。
4.它只是法则的非决定根据(动力)而不能作为法则的决定根据(动机)。
阳明对情感的看法与康德有很大的差异。正如其它儒者一样,阳明亦承认情感有时会妨碍道德法则的实现,在这个情况下,他称情感为「私意」、「私心」、「情欲之私」、「任情恣意」、「恣情纵欲」及「欲」等。然而,他却没有像康德那样将情感与理性区分为截然不同的两类。他并不以为促进道德法则实现的情感与前者完全独立,而是认为两者在实践上相即不离,它们的好与坏、有价值与否完全在于主体的境界:如果人能以良知为主宰(致良知)而将情感纳于正轨,则情感可以是好的;反之,人如果放任其情感,不能以良知为主宰,则情感是坏的。
其实,阳明的这种观点并非新说,这源于《中庸》所说的「中和」:「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将情感纳于正轨而不妨碍道德法则,这就是「中和」的境界,这种境界是圣人境界的一个面相。阳明对此「中和」之说颇多阐发,比如:
除了人情事变,则无事矣。喜、怒、哀、乐非人情乎?自视、听、言、动以至富、贵、贫、贱、患、难、死、生皆事变也,事变亦只在人情里。其要只在致中和,致中和只在谨独。
又说:「喜、怒、哀、乐,本体自是中和的。才自家着些意思,便过、不及,便是私。」显然而见,在一义下,情感本身并无好坏之别,关键在于我们能否将它纳于正轨,使它合乎道德法则(致中和)。
由于对情感的看法不同,阳明对有助于实现道德法则的情感的观点也与康德迥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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