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2015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2015-06-09来源:宁夏大学招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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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宁夏大学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宁夏大学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宁夏大学(国标代码为10749)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和省部共建综合性大学。学校面向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或“省份”)招生。培养包括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在内的各类高级专门人才。近年来,我校高度重视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工作,毕业生就业率一直保持较高水平,学校被教育部评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

第三条宁夏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宁夏大学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确定招生录取规则、审定招生计划,决定招生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宁夏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组织机构,具体负责招生录取和日常工作。

第六条宁夏大学纪检委对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七条2015年宁夏大学在25个省份的招生计划及要求等见各省级招办编印的《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八条按照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出档比例调档。对于实行梯度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原则录取,即根据考生志愿顺序,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当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该省招办相关规定录取;对于有特殊录取要求的省份,执行该省录取政策。

第九条按照专业级差(级差分为1分)分配进档考生专业。即档已投到我校的考生,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的顺序依次递减1分,同时综合考虑英语及所报专业相关单科成绩等因素。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如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可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有特殊要求的专业除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第十条特殊类型专业招生录取:

一、国防生招生录取: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年龄不超过20周岁(1995年8月31日以后出生)的普通高中应届、往届毕业生,政审合格后参加各省级军区统一组织的面试,在指定的军队医院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进行体检(与军校招生体检同时进行)。学校按国防生招生计划,在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普通一本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的有志愿且政审、面试、体检合格的考生中,按学校录取原则,在提前批次录取。详见《宁夏大学2015年国防生招生简章》。

二、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凡参加我校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课考试且成绩合格的考生(我校有艺术类招生计划但未单独组织考试的省份以该省艺术类专业课统考成绩为准),根据各省级招办划定的艺术类文化课控制分数线,结合生源情况,确定我校录取文化课资格线,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报考舞蹈表演专业的考生,男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女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英语成绩作为录取的参考条件。详见《宁夏大学2015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

三、体育教育(教师教育)专业招生录取:凡参加省级招办组织的体育专业术科测试成绩达到所在省份划定的术科成绩最低控制线,且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份划定的文化课成绩最低控制线的考生,按照生源所在省级招办规定的出档比例调档,我校按术科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同时综合考虑考生的身体条件和专项水平。

四、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录取:凡参加我校高水平运动员体育专项测试成绩合格,经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核对、公示,且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即可录取;少数体育专项成绩特别突出,确有培养前途,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65%的考生,由我校提出申请,经考生所在省招办审核、公示后予以择优录取;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参加我校组织的文化课考试且成绩合格的考生,经考生所在省招办审核、公示后即可录取。详见《宁夏大学2015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

五、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录取。见《宁夏大学2015年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简章》。

第十一条国际项目和国际课程班招生录取。见《宁夏大学2015年SQAHND国际项目专业招生简章》和《宁夏大学2015年葡萄酒学院招生简章》。

第十二条认可经教育部同意的各省高考加分政策,并按加分后的成绩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除国防生外,各专业招生录取没有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四条葡萄酒学院的专业只录取英语或法语语种的考生,其他学院的专业只录取英语语种的考生。

第十五条新生入学后,我校将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招生规定者,一经核实,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收费标准和其他

第十六条我校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收取学费等。

第十七条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明德奖学金、宝钢教育奖、华藏奖学金、孝廉奖学金、校级综合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等多项奖助学金。

学校还将积极联系,创造条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八条新生可在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宁夏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进行补充。

第二十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宁夏大学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宁夏大学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951-2061897

监督电话:0951-2061117

学校网址:www.nxu.edu.cn

招生网址:zs.nxu.edu.cn

学校地址:宁夏银川西夏区贺兰山西路489号

邮编:75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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