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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博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确保博士研究生生源质量,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2号)和《关于印发〈湖南农业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改革方案〉的通知》(湘农大〔2013〕3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突出质量意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复试考核体系,牢固树立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发展观和科学的质量观,切实提高博士研究生选拔质量。博士生招生工作是选拔高层次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途径,对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要增强对提高博士生选拔质量的紧迫感,树立质量意识和观念,将提高选拔质量作为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目标。
第三条 努力探索和建立符合专业特点的、以提高选拔质量为导向的复试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切实发挥并不断强化复试在博士研究生选拔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复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 进一步发挥学院、学科和导师在博士研究生招生选拔中的作用,强化学院、学科和导师在招生选拔中的学术责任,对考生学术造诣、科研能力及综合素质进行全面考查,使有突出学术专长和培养潜质的拔尖创新人才脱颖而出。
第二章 复试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复试是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复试不合格者或未参加复试者,不得录取。复试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
第六条 实行差额复试,差额复试的比例根据当年度生源情况及符合复试标准的考生数量确定。
第七条 复试实行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复试成绩与初试成绩加权后的总成绩作为确定考生拟录取与否及拟录取类别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 复试原则上在本学科、专业范围内组织。若本学科、专业考生数量相对较少,可与相近学科、专业联合组成复试小组进行复试。
第九条 跨学科、专业调剂,须参加拟调剂专业的复试。
第十条 加强对博士生招生各个环节的领导与管理,复试的考查要由复试小组(由本学科或相关学科5名以上教授组成)集体负责,作出考查结论后报院、校两级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章 复试的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各学院应成立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本学院的研究生复试工作。复试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所在院各学科领衔人、研究生工作秘书组成。学院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对学院的复试与录取负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各学科根据复试工作安排成立复试专家工作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复试专家工作小组组长由领衔人担任,复试专家工作小组的成员应包括拟招生的博士生导师,所从事的专业方向应尽量涵盖参加复试考生的报考专业。每个复试工作小组成员不得少于5名。
第十三条 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和复试专家工作小组要认真研究并确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复试工作小组要认真准备复试试题,复试情况要有现场记录、成绩和评语。复试时,要对录取类别(脱产或在职)和应届硕士生7月份前能否获得硕士学位以及对考生报考外单位的录取情况进行落实,如学科已录取的考生在入学时放弃就读资格,则按放弃人数减少该学科下一年度招生指标。复试结束后,要认真填写《湖南农业大学2015年博士研究生复试情况登记表》,并签署是否录取的建议意见,所有复试小组成员应签名;博士研究生分专业复试综合排名及拟录取名单汇总表对建议录取的考生要进行排序并注明录取类别。
第十四条 学院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复试工作小组名单、各招生学科指标分配方案、各学院、学科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实施细则、复试的时间、复试的地点以学院为单位报研究生院招生办备案。
第四章 复试的形式和内容
第十五条 复试的形式包括笔试、面试和实践技能考核。
第十六条 考核考生思想政治品德。着重考察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素质和心理素质。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等方面。考核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既包括查看考生的有关资料及其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也包括复试时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考生的综合表达能力、身心健康状况、言谈举止、仪态仪表、心理素质、人文素质等。综合素质考核满分为50分。
第十八条 考核考生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主要根据学科培养要求和考生具体情况,考察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本学科前沿知识及最新研究动态掌握情况、是否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和综合素质,可进行包括专业英语、专业理论、实验操作、科研能力以及与本学科有关的一些内容的考核;同一学科(专业)各复试小组的面试方式、时间、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原则上应统一。业务素质考核满分为150分,当场考核、当场评分。
第十九条 英语听说能力考核。着重考察考生英语听、说能力和利用英语获取信息知识的能力,包括英语听力测试和口语测试,由各学科、学位点自行组织。英语听力测试和口语测试满分分别为50分。
第二十条 体检。所有考生在复试期间需到校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执行。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五章 录取
第二十一条 博士研究生的录取要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对政治思想品德和身体健康状况考查合格的考生,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思想政治品德作定性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定量考核包括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初试总成绩和复试总成绩均为300分。初试总成绩包括初试英语(满分100分),业务课1(满分100分)和业务课2(满分100分)。复试总成绩包括业务素质考核(满分150分),英语听力(满分50分),英语口语(满分50分)和综合素质考核(满分50分)。初试成绩占50%,复试成绩占50%。复试不合格者即复试成绩未达到180分者不予录取。具体计算方法为:考生综合成绩=初试总成绩×50%+复试总成绩×50%。
第二十三条 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只在当年有效;不接受未参加本校当年度博士招生考试的考生的调剂。
第二十四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体检不合格或者复试不合格的考生均不予录取。
第六章 监督和复议
第二十五条 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学院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和学位点复试小组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录取结果全面负责。
第二十六条 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研究生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到复试现场巡视,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
第二十七条 实行信息公布制度。实行三个公开:复试方案公开、复试名单公开、复试成绩以及拟录取名单公开。及时公布复试基本分数线、复试工作办法、复试录取结果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实行复议制度。要保证投诉、申诉和监督渠道的畅通,并在规定时限受理投诉和申诉。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学院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和复试小组进行复议,对于因争议大而不能确定是否录取的考生,招生领导小组可决定再次复试。对不负责任和违反招生管理规定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坚决进行责任追究,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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