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司法局2015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2015-06-08来源:铁岭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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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54号)、辽宁省司法厅的有关规定,现就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十四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县级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县级市、区)(不属于国家或者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西部九省、自治区所辖县(县级市、区);重庆、陕西省(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适用以报名人员报名时户籍为准,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可以申请享受放宽政策。

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3.已经领取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已经领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证书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与时间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方式,不进行现场确认。报名人员通过网上填报个人信息、上传照片、交纳考试费、下载打印准考证。

凡在铁岭市报名人员应当于2015年6月16日至7月5日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按照网上报名要求、流程及步骤进行网上报名,报名地点应选择“铁岭市”,逾期不予补报。

(三)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具有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2.本人毕业证书。

本人毕业证书应当能够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网站查询或认证。

普通高等学校2016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报名时须具有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和本人学生证。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具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3.申请享受放宽政策的,须具有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户口簿。网上报名时,应上传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电子照片。

4. 本人电子证件照片。

报名人员应当提供符合规定格式(宽413像素×高626像素)要求的本人近三个月内彩色(红、蓝、白底色均可)正面免冠电子证件照片。照片必须清晰完整,需着深色西服、素色衬衣,正面显示双肩、双耳、双眉、额头,不得化妆,不得梳披肩发,不得佩戴首饰,不得对照片内容进行PS修改,不得使用自拍照片。此照片将作为本人准考证、考试成绩通知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唯一使用照片。

5.报名人员应当如实、准确填报个人信息,对报名信息作出真实有效承诺。

(四)考试费

报名人员应当按照要求交纳考试费。网上交费截止时间为7月10日。考试费交纳成功后,报名人员不得更改报名地。

(五)准考证

报名人员可于9月4日至9月18日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六)考试时间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9日、20日。

试卷一:9月19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9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20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20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其他相关规定,遵照司法部及辽宁省司法厅2015年司法考试公告执行。

铁岭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电话:024-72683368,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00。

铁岭市司法局

2015年6月5日

更多信息请查看国家司法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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