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学院2015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2015-05-27来源:山东省教育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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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为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2015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菏泽学院普通本科、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条 菏泽学院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认真贯彻执行德智体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菏泽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菏泽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0455

第六条 学校校址:菏泽市牡丹区大学路。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高职)。

第八条 办学体制、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编制学校招生计划,讨论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十条 招生与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山东省及各生源省的招生规定。以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结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体育测试成绩,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学校在招生录取和安排专业时,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外语听力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四条 按各省的志愿设置和投档原则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 ,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无分数级差要求。

第十五条 普通文史类、理工类专业,按“专业志愿清”规则录取。即对每一院校志愿进档考生,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文化总分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体检情况及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优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安排第二专业志愿,依此类推。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服从专业调剂,可根据计划情况调剂到相应专业。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学校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①执行《山东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规定。②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实行文化成绩与专业成绩相关联的投档办法,美术类专业按美术大类关联省美术统考成绩,按文化成绩排序,按美术类专业计划总数1:1.5的比例向学校投档,学校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非美术类专业关联我校提供的专业成绩,按文化成绩排序,分专业按招生计划1:1.5的比例向学校投档,学校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第十七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①执行《山东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规定。②在全省体育专业文化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和文化成绩,按专业招生计划1∶1.5的比例向学校投档,学校按考生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学校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征集志愿录取。

第十八条 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执行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及生源省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英语类专业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其它专业对外语语种不作特殊要求。

第二十条 学校同意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及时公布录取结果,考生可登录菏泽学院网站查询。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三条 新生复查:新生入校后,学校采取考试、面试、核查电子档案、体检等形式对新生复查,对违反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学生进行处理。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学校有权做出处理或清退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专升本政策依照当年度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费标准:执行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

第二十六条 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生奖学金。

第二十八条 助学措施:学校设有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基金、特困学生补助金等。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帮助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完成大学学业。

第二十九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菏泽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或专科(高职)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生,授予相应菏泽学院学士学位。

第三十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大学路2269号

联系单位:菏泽学院招生与就业处

咨询电话:(0530)5668117 5525742

传真:(0530)5668116

E_mail:hzxyzsb@163.com

网址:http://www.hezeu.edu.cn

邮编:274015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菏泽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菏泽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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