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西南财经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复试录取办法
2015-04-23来源:西南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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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复试录取办法(2015年4月第六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学校“质量优先,内涵发展”的战略主题,进一步落实导师责任制,以教育部、四川省招考委的文件精神为指导,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的方针,确保复试录取工作公平、公开、公正,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西南财经大学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须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复试录取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全面监督和指导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划定分数线、下达各培养单位招生计划、审核录取结果。

第四条 各培养单位成立院级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复试、录取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结果的审核。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根据教育部当年下达的招生规模,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结合各培养单位的办学资源、科研现状、教学质量等3个一级指标和学位授权点数、重点学科、人才队伍、学科排名、学术论文、学术著作、科研课题、科研获奖、教学成果、学生获奖、生源质量、毕业生数等12个二级指标,以及学科发展需求等计算确定各培养单位的招生计划。

第六条 各培养单位在学校下达的招生计划内合理划定各专业和导师招生计划数。划定时应以人才和科研为导向,综合考虑当年招生简章公布的计划、学科发展需求和生源状况。

第四章 复 试

第七条 复试由各培养单位组织,包括面试、科研评审、导师评价和思想政治素质考核四个部分。

第八条 面试部分满分为100分。主要考查考生专业知识水平、创新能力、培养潜质和外语水平。

各培养单位应按专业成立面试小组,每组由5名专家和1名记录员组成。导师须参加报考本人考生的面试。

面试程序要规范,要有现场记录、评语和成绩。面试小组要对面试结果负责。

第九条 科研评审部分满分为100分。通过对考生提交的科研成果进行评价,考查考生的科研水平和研究能力。各培养单位应组织专家按照《西南财经大学博士生入学考试科研评审细则》的规定进行评审。

导师不得参加报考本人考生的科研评审。

第十条 导师评价部分满分为100分。由考生所报考导师独立负责,应对考生进行综合评价,包括科研计划书、已发表论文、学术能力、培养潜质等。

第十一条 思想政治素质考核不计成绩,只评价合格与否。主要考查考生的政治态度、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培养单位应组织专人与考生进行面谈,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记录并做出评价。

第五章 录 取

第十二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划定各专业合格分数线。

硕博连读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计划,单独划定合格分数线。

第十三条 录取应遵守以下原则:

1. 在合格生源中,依照考生的综合成绩按专业排序,择优录取;

2. 每位导师录取的考生总数不得超过3名,其中公开招考的考生不得超过2名;

3. 硕博连读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计划单独排名,计划单列,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4. 有合格生源的专业,原则上不得停招;

5. 须严格控制录取结构。根据考生报名时填报的攻读类型,全脱产和在职分别排序,分类录取。录取在职攻读考生的比例不得超过下达计划的20%。

第十四条 综合成绩=初试成绩+复试成绩

初试成绩=(初试总分÷3)×50%

复试成绩=面试成绩(含外语测试)×20%+科研评审成绩×20%+导师评价成绩×10%

第十五条 以下情况不予录取:

1. 思想政治素质考核不合格;

2. 加试科目成绩未达到60分;

3. 体检结果不符合要求;

4. 应届硕士毕业生在入学时未能取得国家承认的硕士学位证。

第十六条 各培养单位招生领导小组须认真检查审核各专业录取情况。录取名单须经本单位招生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学校。

第六章 调剂与破格

第十七条 因报考导师招生计划的限制而无法录取的上线考生可以申请调剂。硕博连读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计划优先调剂。

第十八条 培养单位应在复试后向所有符合调剂条件的考生告知调剂信息,考生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培养单位提交《调剂申请表》。

第十九条 不得跨门类或跨培养单位进行调剂。

第二十条 破格录取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1. 无合格生源或合格生源不足;

2. 报考攻读方式须为全脱产(博士研究生创新培养项目除外),综合成绩名列前茅,单科成绩不低于合格分数线5分,确有突出的科研成果;

3. 破格人数不得超过招生计划的3%;

4. 经培养单位集体讨论通过,理由充分,并由本单位招生领导小组出具书面说明;

5. 考生须提供翔实的业绩和科研材料。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拟录取为全脱产的考生,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将档案转入学校。未按规定办理档案调转手续和档案审查不合格的考生,学校将不予发放录取通知书或取消其拟录取资格。

第二十二条 考生须按规定进行体检。学校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2】2号)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体检要求。

第二十三条 各培养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在网站开辟专栏进行信息公开,并做好录取的解释工作,对于考生的信访问题要及时、妥善答复。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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