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宁波市象山县招聘教师笔试应考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2015-03-20来源: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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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人事考试公平公正,根据《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考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警告仍不改正或考后认定的,给予本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2.在试卷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3.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4.在试卷和准考证上作特殊标记的;

5.故意损毁试卷或者将试卷、答题卡(纸)、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6.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二、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警告仍不改正的;或将手机、资料、电子设备等规定以外的物品带至座位的,给予本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本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的;

2.违反规定夹带、翻阅参考资料,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的;

3.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4.抄袭、协助抄袭的;

5.互相交换试卷、草稿纸等的。

四、有伪造、涂改证件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行为的,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和5年内不得报考教师岗位的处理。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和终身不得报考教师的处理:

1.让他人冒名顶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使用手机等工具接听、接收或发送考试信息的;

3.与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4.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六、对本规定三、四、五条所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并给予相应处理的,考试机构可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

七、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威胁、辱骂、诬陷他人,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交公安部门处理。

更多信息请查看浙江省教师招聘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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