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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市人民警察队伍建设,进一步充实基层警力,优化人员结构,全市公安机关2015年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31名。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江苏省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18号)精神,制定本简章。
一、招考职位、人数及要求
详见招考职位简介表(登录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http://rsj.huaian.gov.cn、淮安人事考试网http://www.harsks.com查询)。
二、报考条件、对象
报考人民警察,除符合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淮安市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简章》规定的有关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志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具有较强的吃苦耐劳和忠诚奉献精神,服从组织分配;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心理素质;
(三)符合招考职位所规定的专业、学历等条件和要求;
(四)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4年2月6日至1997年2月12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职位的,年龄放宽至35周岁(1979年2月6日以后出生);
(五)身体健康,体貌端正,体检标准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体能测评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
(六)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含2015年应届毕业生)的人员,报考不受户籍或生源地限制。符合政策性安置、调配等条件的人员(如夫妻分居两地、符合随军条件的军人配偶、父母身边无子女等),可以报考配偶或父母户籍所在地的职位。
其他取得国家教育部门承认学历的报考人员限本市户籍。
(七)定向招考大学生村官的职位,职位代码“90”—“93”,招考对象为:本市聘期已满3年且考核合格,现仍在本市村(社区)任职的省、市组织人社部门选聘大学生村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1.不具备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的;
2.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3.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4.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5.隐瞒个人重要信息,弄虚作假,误导或欺骗组织、领导和公众的;
6.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7.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
8.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9.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10.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11.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12.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1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受过劳动教养的;
14.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15.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16.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17.自2012年2月12日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18.自2010年2月12日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19.自2012年2月12日以来,担任领导职位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的;
20.自2012年2月12日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
21.2014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2013、2014年度考核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22.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23.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的;
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
24.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情形。
三、招考程序和方法
(一)报名和缴费。本次招考的报名、照片上传、资格初审和缴费通过网络进行,不接受现场报名。报考人员限报一个职位,报名时可选择省内考区参加笔试。报考人员按职位要求和网上提示如实填写有关信息,报名必须使用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报名与考场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同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35×45毫米)电子证件照(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报名、照片上传时间:2015年2月6日09:00-2月12日16:00;
资格初审时间:2015年2月6日09:00-2月13日16:00;
缴费时间:2015年2月6日09:00-2月14日16:00。
报名网址:淮安人事考试网(http://www.harsks.com)。
报考人员24小时内可登录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资格未初审或资格初审未通过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通过初审即可进行缴费,使用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在网上缴纳笔试费用98元。完成缴费后的考生,方视为通过该职位资格审查。
缴费人数和职位计划录用人数比例须达3:1。缴费人数不足3人的职位不开考,报考该职位已缴费的考生可重新补报其他符合条件的职位(时间为2015年2月16日09:00-16:00);同职位计划录用人数2人(含2人)以上,缴费人数和职位计划录用人数比例不足3:1的,按缴费人数相应核减该职位招考计划。
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先行网上缴费确认,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特困家庭考生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机构出具的绝对贫困证明和绝对贫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于2015年3月24日-25日到笔试所在地考试机构办理减免笔试费用手续。
(二)网上打印准考证。经缴费确认的报考人员,于2015年3月17日-21日登录报名网站,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三)笔试。考生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公共科目笔试。
A类考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A)、《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申论》三科;
考试范围见《江苏省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
笔试时间:2015年3月22日,具体安排如下:
上午 08:00-09:30 《公共基础知识》(A)
10:30-12: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
下午 14:30-17:00 《申论》
(四)体能测评和体检。公共科目笔试阅卷结束后,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合格分数线。在公共科目考试合格人员中,按公共科目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职位实际拟录用人数5倍的比例确定参加体能测评人员。招考人数与过线人数比例不足1:5的职位不予调剂。体能测评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
体能测评合格者参加体检。按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
(五)面试。在体检合格人员中,按公共科目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职位实际拟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实际拟录用人数与体检合格人数比例不足1:3的职位不予调剂。
面试前,对拟参加面试人选报考资格进行复审。复审时,2015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持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委培、定向、联办的毕业生还须提供委培、定向、联办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其他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户口簿和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按政策性安置条件报考的人员须提供相关证明;报考定向招录大学生村官职位的人员,还须提供县区组织人社部门证明。上述证明材料均要求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并在报考同职位的体检合格人员中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人员。
面试成绩不设合格线,但形不成竞争职位的考生,面试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面试成绩经考场监督员审核后,当场通知考生。
(六)政审。面试结束后,公共科目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均折算为百分制。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合成报考人员总成绩。根据考生合成后总成绩,按职位招考计划数1:1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确定政审对象。政审按省委组织部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江苏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暂行规定》实施。
因政审不合格出现缺额时,在报考同职位人员中,按合成后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
(七)公示和录用。政审合格者确定为拟录用人员,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7天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录用审批后放弃录用资格的,不再递补。
被录用的人员与有关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自行负责处理。
四、录用后管理及待遇
录用人员须参加新民警岗前培训和初任培训,签订服务期协议(最低服务年限5年,含试用期1年)。培训、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任职定级,评授警衔,享受人民警察待遇;培训、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违反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相关规定者,取消录用资格,自主择业。
五、纪律与监督
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招考纪律,秉公办事,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为方便群众和社会监督,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省公安厅 025-83526137;市纪委(监察局) 0517-8360567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517-83665187;市公安局 0517-83712100。
六、咨询电话
政策咨询电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517-83941813;市公安局 0517-83120037。
考务咨询电话:0517-83668563。
网报系统技术支持电话:0517-83671403。
七、本简章由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淮安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淮安市公安局
2015年2月3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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