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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有关学位授予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加强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保证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现就做好2015年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审工作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改进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下放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批权的通知》。
二、评审专业范围
本次评审工作的范围是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学位授予单位(含独立学院)在2015年有首届毕业生的本科专业。
三、评审工作形式
硕士学位授予单位自行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评审结果报省学位办备案;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申报材料,须由省学位办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评审工作程序
1.评审指标体系按照《辽宁省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评审指标(试行)》执行(见附件1)。
2.评审专家按专业分组,每组不得少于5人,其中外单位人员不得少于2/3,评审专家应由已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同行专家担任,一般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职务)。
3.专家组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专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师队伍、基础课教学和专业实验室、文献资料(含电子类读物)、考核制度和教学管理、实践教学环节、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逐个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4.专家组根据评审情况,对是否同意申请专业增列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进行投票表决,获2/3以上(含2/3票)同意票的,视为通过评审。
五、材料报送
硕士学位授予单位须于2015年4月15日前,将附件2-4、专业自评报告、评审工作总结、专家组名单(一式一份含电子版)及本科专业批文报至省学位办。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须于2015年3月31日前,将附件2-3(一式四份)、附件4、专业自评报告(一式一份含电子版)及相关专业批文报至我办。联系人:孔峰,电话:024-86907178,电子邮箱:lnxwb@163.com。
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月9日
附件2:申请列为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简况表
附件3:申请列为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调查表
附件4: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汇总表
易贤网温馨提示:
《申请列为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简况表.doc》《申请列为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调查表.doc》《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汇总表.xls》来源于辽宁省教育厅,最近更新201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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