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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地区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可报名参加北京地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报名参加北京地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同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一、参加药(技)士资格考试
取得相应专业中专或专科学历。(2014年12月31日以前毕业)
二、参加药(护、技)师资格考试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2009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初级士资格)
2、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2012年12月31日以前毕业)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2014年12月31日以前毕业)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以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后,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三、参加中级资格考试
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200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初级师资格)
2、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6年;(2008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初级师资格)
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4年;(201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初级师资格)
4、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2年;(2012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初级师资格)
5、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其中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和全科医学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凡在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对2012年以后毕业的医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北京地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须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本人参加中级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必备条件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未满2年;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五)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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