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岗教师工作待遇问题的答复
2008-03-09来源:教育部

  问:2006年国家开始实施特岗教师政策,承诺年薪1.5万,但真正到教师手上的是否是这样,谁来对国家这个政策负责?是否中间环节出了问题?1.5万平均每个月应该是1200多点,但为什么只有1100?谁来关注教师的待遇?

  答:2006年5月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联合下发《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启动实施“特岗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规定:

  特岗教师实施“计划”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以中央财政为主。

  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特设岗位教师的工资性支出,并按人均年1.5万元的标准,与地方财政据实结算。特设岗位教师在聘任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其他津贴补贴由各地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和中央补助水平综合确定。凡特设岗位教师工资性年收入水平高于1.5万元的,高出部分由地方政府承担。

  按政策规定,1.5万元不是实发到人的工资标准,是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结算标准。实际上,“特岗教师”与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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