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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导师职责,保证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导师是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的最重要因素,是指导、培养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导师的遴选应有利于为国家培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有利于明确导师职责,调动导师积极性,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教育教学中的作用,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
第三条 遴选工作应严格程序,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合理公正,按需设岗。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四条 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熟悉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治学严谨,学风正派,能担负实际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责任。
第五条 初次申请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7周岁,确因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六条 在岗的教学科研人员并且具有以下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之一者:
(一)教授(研究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
(二)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副研究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
第七条 所从事的研究方向属于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领域,且被列入当年研究生招生目录。
第八条 在本学科的某一领域进行过系统的科学研究,近3年获得有一定水平的科学研究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三篇及以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最新版《中文期刊要目总览》为准)。或在国外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二篇及以上,且所发表论文中至少有一篇被SCI、SCIE、SSCI、CSSCI、EI收录。或在以上两类期刊合计发表学术论文三篇及以上,且所发表论文中至少有一篇被SCI、SCIE、SSCI、CSSCI、EI收录;
(二)出版过学术专著或主编过本科生学科基础或专业必修课程统编教材;
(三)获得省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排名前三),或市科技进步奖(排名第一);或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排名前三),或主持省级教改课题;或有一项以上授权发明专利;
第九条 正在从事与本学科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正在主持市厅级及以上纵向科研(不包含海洋资源开发研究院、海洋生物重点实验室、海洋经济研究中心等我校相关单位下达的课题)或教改项目(指教育部和教育厅项目);
(二)在研经费(科研或教改)为:理工学科不少于6万元,其它学科不少于3万元。
第十条 硕士学位申办时的授权学科方向学术带头人可不受第八、第九条限制。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十一条 导师遴选在已经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范围内进行,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导师遴选和资格认定的评审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定期组织新增硕士生导师遴选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请人员应填写《淮海工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并向授予权学科所在二级学院分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请,其中涉及教学、科研成果部分的内容须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确认,资格审查由研究生处负责。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分学术委员会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硕士生导师条件,根据本学科点建设需要,对申请人的相关条件及所从事的研究方向是否符合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逐个进行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五条 学院分学术委员会须将审核通过名单连同申请人的材料及名单汇总后报研究生处,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评审。参加评审表决的人数不少于委员数的三分之二,表决有效;其中赞成票不少于参加表决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第十六条 遴选出的硕士生导师在校内公示,无异议者,取得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第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实行评聘分开、动态管理、双向选择。二级学院分学术委员会定期对导师履行职责情况、指导工作质量、科研项目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以保证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凡不符合导师遴选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或未履行导师工作职责者,自动失去下一学年招生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级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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