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公务员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下发以来,各地各部门严格执行体检标准,不断规范体检操作程序,积极改革和完善体检组织实施办法,体检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但是,近一个时期以来,在地方发生多起录用体检争议事件,反映出个别地方还存在体检标准理解不准确、组织实施不规范、工作人员组织纪律性不强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工作,严肃纪律,确保体检工作客观公正,现就做好录用体检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录用体检工作。公务员录用体检是公务员招录的必经程序,直接关系到招录人员的素质,关系到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招考工作的公信力。同时,录用体检工作专业性强,组织实施程序复杂,社会敏感度高。公务员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体检医疗机构和招录机关要高度重视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密切配合,各司其职,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体检工作公平公正。
二、要严格执行录用体检标准。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等规定开展体检工作。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招录职位,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参与体检工作的人员要认真学习录用体检的有关规定,准确把握体检的原则、程序、项目和标准,做到标准明晰、操作规范、适用规定科学合理。
三、要加强体检医疗机构管理。公务员录用体检应当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机构的指定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定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要有完善的规章制度,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合理的工作流程,检测技术和设备应符合相关要求。医疗机构的体检工作人员要责任心强、业务精湛、作风过硬。其中,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担任。体检医疗机构指定后应逐级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指定的医疗机构是实施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的专门机构,具有对考生身体状况进行鉴定的职责与义务,其依照标准和程序做出的体检结论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体检医疗机构的管理与监督,要对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主检医师进行定期培训和教育,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体检医疗机构和主检医师要按规定如实做出明确的体检结论。体检项目检查完毕后,由主检医师对各科体检结果及意见进行汇总审核,结合判定,对于达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做出合格的体检结论并签字。对于未达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医疗机构应组织相关学科专家与主检医师共同研究确定体检结论并签字。体检结论由体检医疗机构在体检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四、要严密体检组织实施工作。体检工作涉及的部门和人员多,程序复杂,专业性强。体检前,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周密细致的工作方案,明确参与体检的相关单位具体职责任务,完善体检的实施步骤和流程,做好重点难点问题的处置预案。
各地要做好体检组织实施机关的确定工作。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体检的具体组织实施机关,明确基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在体检时的职责权限。中央一级招录机关负责本单位的录用体检组织实施工作。中央机关直属机构的录用体检组织实施工作,由其中央主管部门负责部署和指导监督,省级直属机构具体负责。
要严格体检工作程序。体检组织实施机关应与体检医疗机构签订公务员录用体检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职责权限。体检前,体检组织实施机关应当告知考生体检注意事项,并向考生明确体检纪律。体检时,体检组织实施机关应当选派专人核实考生身份,组织考生按规定的项目有序进行体检,统一管理体检表。体检结果应当告知考生本人。
五、要妥善处理体检有关问题。体检实施机关和医疗机构要妥善处理体检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在体检项目检查完毕后,主检医师认为还需要做进一步检查方能做出判断的,由体检实施机关安排考生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遇有疑难问题应组织会诊。
体检医疗机构和体检医师要根据体检项目的特点,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检查和复检。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场复检。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体检实施机关应尽快安排考生复检。体检实施机关对体检结论有疑问的,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前,体检实施机关应对复检项目严格保密。复检应另选体检医疗机构进行,复检医疗机构应当不低于原体检医疗机构级别。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其医疗机构的选择,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研究确定。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体检对象重新进行体检,但应报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
六、严肃录用体检工作纪律。体检实施机关和体检医疗机构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体检工作,体检前不得向考生透露体检医疗机构信息,体检后要对涉及考生个人隐私的体检情况保密。体检实施机关对考生反映或举报的情况,要迅速调查核实,在考生反映的问题没有查清或没有做出结论前,涉及的职位暂不递补,在做出结论后,再按有关规定执行。体检时,可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对体检工作进行监督。对体检实施机关和体检医疗机构在体检工作中违反纪律、徇私舞弊的,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将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视情况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并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按照管理权限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要加强对体检工作人员的管理。体检工作人员与考生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严重危害考生和招录机关利益,造成不良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考生应严格遵守体检规定和要求。体检医疗机构和体检工作人员要认真核实考生身份,如有疑问,应及时通知体检实施机关,体检实施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考生要认真完成全部体检项目,经体检医师提醒在规定时间仍不按要求完成体检项目的,视同自动放弃体检资格。对于弄虚作假,或者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的考生,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不予录用或者取消录用的处理。同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违纪事实,依据有关规定决定是否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好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对于体检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
国家公务员局
2012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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